Page 76 - 《社会》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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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洛克到休谟:论英国政治社会思路的转向
恰当地说,自然拿判断和知性作为一种补救来抵消感情中的不规则和
不利条件。但这种判断和知性不再具有主动性,而是惰性的( 犻狀犲狉狋 )、
无力的( 犻犿 狆 狅狋犲狀狋 )和不活动的( 犻狀犪犮狋犻狏犲 ),只能用于发现真伪,却无法阻
止或产生任何行为或感情的官能。能动的本原只有道德感,或称之为
良心,只不过它不再具有神性( 犎狌犿犲 , 2000 : 294-296 )。
可见,休谟完全颠覆了基督教传统下的人心结构。在洛克那里,理
智作为自然之光,人不仅能运用它来发现藏于人性和自然中的神圣知
识,还能用来指导欲望和意志,支配自身行动,人因理智而自由,但休谟
在《宗教的自然史》中对这种神学结构大加解构。也许对休谟而言,唯
有彻底革掉经院的命,才有可能在历史传统和现实经验中孕育理性,为
现代人的政治生活提供实在的道德土壤。他以历史为本,从正义的萌
芽状态( 犳犻狉狊狋狉狌犱犻犿犲狀狋狊狅犳 犼 狌狊狋犻犮犲 )考察权利的真实起源,而不再如清教
徒般在人的自然史中廓清现实世界的救赎之路。休谟指出,人无法改
变激情的自然轨道,只能设法将外物置于与人固定而恒常的纽带之上,
由此目的而来的约定( 犮狅狀狏犲狀狋犻狅狀 )使外物占有稳定,使个体安享凭幸
运和勤劳所获得的财物,使每个人知道什么是自己可以安全占有的,并
使 激 情 在 偏 私 而 矛 盾 的 活 动 中 得 到 约 束。 这 种 约 定 或 一 致
( 犪 犵 狉犲犲犿犲狀狋 ),才是人类规则的起源:
犵
约定( 犮狅狀狏犲狀狋犻狅狀 )只是一般的共同利益感( 犲狀犲狉犪犾狊犲狀狊犲
狅犳犮狅犿犿狅狀犻狀狋犲狉犲狊狋 ),由社会全体成员互相表示出来,并诱导
他们以某些规则来调整他们的行为。我观察到,让别人占有
他的财物,对我是有利的,假如( 狉狅狏犻犱犲犱 )他也同样地对待我
狆
……当这种共同的利益感互相表示出来并为双方所了解时,
他就产生了一种适当的决心和行为。这可以恰当地称为我们
之间的约定或一致( 犪 犵 狉犲犲犿犲狀狋 )……我们双方各自的行为都
参照对方的行为,而且在做那些行为时,也假定对方要做某种
行为。( 犎狌犿犲 , 2000 : 314-315 )
这便是休谟为后人书写的权利的发生史。权利不是来自天上,通
过圣经或理性而得知,而是来自历史,在历史中“逐渐发生的,并且是通
过缓慢的进程,通过一再经验到破坏这个规则而产生的不便,才获得效
力”( 犎狌犿犲 , 2000 : 315 )。这种权利不是自然的,而是人为自身的好处而
由技艺获得的。这种技艺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人类环境的必需情况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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