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7 - 《社会》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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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5 · 6

   制度。不过,一个民族一旦从青年迈向成熟,风俗确立,偏见扎根,立法
   者就很难再去塑造他们,为其立法,除非诉诸极为罕见的革命,恢复到
   最初,使这个民族“重新获得青春的活力”(卢梭, 2005 : 57 )。思想温和
   的孟德斯鸠回避了卢梭那样的激进表述,但同样认为立法者必须以更
   新政府原则作为职责:“当一个共和国腐化了的时候,除了铲除腐化,恢
   复已经失掉了的原则之外,是没有其他办法可以补救所滋生的任何弊
   害的。一切其他纠正方法不但无用,而且有可能成为一个新的弊害。”
   ( 孟德斯鸠, 1997 : 121 )
       当我们从这一主题重返孟德斯鸠在第 19 章中就民族的一般精神
   所具有的影响力对立法者所提出的建议时,立法者在政府原则与民族
   一般精神、风俗和礼仪之间所扮演的角色就更为明晰了。孟德斯鸠并
   未幻想能够借助知识去改造人民。人民依据激情行动,并且“因为自己
   学识平庸所以对 已 经 确 立 了 的东 西便 更加强 烈地 依恋”(孟德 斯鸠,
   1997 : 41 )。他也未曾像卢梭那样寄希望于通过革命和立法来重塑人性
   和政府,因为“一个国家的革命和新政府的建立,只有通过无数的困苦
   和艰难,才能成功,而很少是悠闲的、风俗腐化的人民所能做到的”,并
   且这还需要颁布一套新的良好的法律。相比之下,“使人们记起古时的
   箴规训则,这 通 常 就 是 把 他 们 重 新 引 回 德 性 的 道 路 上”(孟 德 斯 鸠,
   1997 : 48 )。这正是立法者的工作。立法者必须熟悉一个民族的精神、
   风俗和礼仪,利用它们来培育或塑造特定政府的运转所需要的公民激
   情。因此,正是立法者不断将人民那些纯良的精神、风俗和礼仪表述为
   政府的原则,或者进一步将其上升到法律明文的层面。也正是立法者
   借助风俗等去形塑特定政体所需要的民族性格或激情,使特定民族守
   持在一定的政府原则之内。罗马和英国的典范意义也正在于此。在相
   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罗马能够借助保民官、监察官等法律手段,通过诉
   诸“施政的准则”、“古代的风俗”和“宗教”(孟德斯鸠, 1997 : 48-49 、
   122-123 、 305 )而不断更新自身,保持一种活力。英国作为一个经过革
   命重新确立起来的共和制,正处于政治上的青春期。其他国家的立法
   者只能尽量使法律随从风俗,但在英国,风俗却要随从法律。正在英国
   上演的是一个新制度的创制时期,立法者能够凭借法律塑造民族的风
   俗、礼仪和性格。相反,只有专制政体,只有腐化堕落、丧失了政府原则
   的政府,才完全无法凭借立法者主动的工作,而只能依靠被动的风俗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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