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 - 《社会》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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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社会
他说“立法者的作用只是清楚地表达了在其他人意识中隐藏着和模糊
的东西”(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97 : 51 ),既无法解释孟德斯鸠屡屡使用的“立法
应该如何”的显然针对立法者提供建议的表述,也无法解释他对梭伦、
莱喀古士、罗穆路斯和努马等伟大立法者的仰慕。更为关键地是,仅仅
把政府类型还原为社会类型,恰恰回避或抹消了在孟德斯鸠那里政治
与社会之 间 究 竟 是 怎 样 一 种 关 系 的 问 题。这 从 涂 尔 干 竭 力 抹 消 而
孟德斯鸠却力图建立的法律与风俗的区分可见一斑。在涂尔干看来,
法律并不出于立法者的目的,而仅仅发自风俗,只是比后者更为明确而
已。但是,孟德斯鸠强调法律是立法者制定的特殊制度,而风俗和礼仪
则主要由民族的一般精神所“激发”( 犻狀狊 狆 犻狉é犲狊 )(孟德斯鸠, 1997 : 309 、
311 ; 犕狅狀狋犲狊 狇 狌犻犲狌 , 1989 : 314 、 316 ),因此也是一般性的。其次,法律规
定的是公民的行为,而风俗则更宽泛,它规定的是人的行为,并且还延
伸到人的内心。并且,他特别强调,风俗、礼仪和道德都属于“在本性上
无关紧要的东西”,“不属于法律的范围”(孟德斯鸠, 1997 : 311 ; 犕狅狀狋犲狊 狇 狌犻犲狌 ,
1989 : 316 )。虽然他强调不能用特殊更正一般,用人为制定的东西更正
被激发出来的东西,因为那会凸现出立法者的人为权力在意见上的横
暴,令人敏感和愤怒,但孟德斯鸠并没有否定立法者在这里的重要作
用,即 他 可 以 使 用 “自 然 的 方 法 ”(孟 德 斯 鸠, 1997 : 310-311 ;
犕狅狀狋犲狊 狇 狌犻犲狌 , 1989 : 315-316 ),换句话说,用他人的风俗和礼仪改变既
有的风俗和礼仪。再者,从孟德斯鸠的立场来看,抹消法律和风俗之间
的差别是极为危险的,它要么走向斯巴达式的严峻的法制,对公民的德
性有很高的要求,要么就走向专制政府下仅仅依靠一成不变的风俗和
礼仪来使臣民驯顺,对于权力执行却缺乏固定的法律给予约束。中华
帝国就是这样的例证。然而,无论是斯巴达还是中华帝国,都与现代国
家所追求的政治自由不相符合(孟德斯鸠, 1997 : 312-313 )。英国作为
孟德斯鸠眼中的理想政府,之所以能够实现政治自由,正是归因于它借
助法律建立的权力分立和制衡为这个民族在风俗和礼仪之中灌注了一
种自由的风气。这种自由的风俗转而成为英国政制的根基。它一方面
使每个民众对于行政权力的行使保持着一种敏感,乃至不安,另一方
面,又使民众愿意信任立法权力来制约行政权力(孟德斯鸠, 1997 : 320-321 )。
对立法者以及政治领域在孟德斯鸠那里的重要性的上述澄清,旨
在立足于政治科学到社会学的学科转换这个临界点,抓住社会学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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