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 - 《社会》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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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5 · 6

   物的支 配,就 是:气 候、宗 教、法 律、施 政 的 准 则、先 例、风 俗、礼 仪
   ( 犿犪狀犻è狉犲狊 )。结果就在这里形成了一种一般的精神”(孟德斯鸠, 1997 :
   205 )。现在,出现了两个具有主导性、统摄性的要素:政府的原则和民
   族的一般精神。困难源于《论法的精神》本身同时主张两个要素。它们
   恰好分别指向政治科学和社会理论各自关心的政治和社会。在论述政
   府类型的部分中,政府原则构成政府结构得以维持和运转的前提条件。
   一切其他因素都必须经由政府原则对政府发生影响。在论述影响法律
   的自然和精神因素时,民族的一般精神,尤其是风俗和礼仪构成了主导
   性的因素。第 19 章的焦点就在于探讨立法者如何既“在不违反政体的
   原则的限度内”,又能“遵从民族的精神”(孟德斯鸠, 1997 : 205 )来制定
   法律。“这样说更好,即当政府的特殊安排和政府为之建立的那个民族
   的秉性处于最 佳 的 关 联 中 时,政 府 最合 乎自然”(孟 德 斯 鸠, 1997 : 6 ;
   犕狅狀狋犲狊 狇 狌犻犲狌 , 1989 : 8 )。问题在于,政府的原则与民族的一般精神之间
   究竟是怎样一种“关联”? 5
       对此,最具有启发性的诠释来自阿尔都塞。他指出,在孟德斯鸠这
   里,“原则实际上是对具体的人类行为,即他们的礼仪、风俗和精神的一
   种政治表达”或“政治抽象”( 犃犾狋犺狌狊狊犲狉 , 1972 : 56-58 ;阿隆, 2000 : 29-
   30 )。不过,阿尔都塞( 犃犾狋犺狌狊狊犲狉 , 1972 : 59 )坦诚这个表述多少回避了
   问题,因为“很难看到从礼仪和风俗向原则,从政府形式的现实条件到
   政治需要的转换,如何聚焦于各种原则”。但阿尔都塞的诠释毕竟还是
   抓住了要害。究竟是把孟德斯鸠诠释为政治科学家还是社会学家,取
   决于面对政府原则与民族精神这二者时,我们在解释时偏向于那一边。
   强调政府原则,就将导向对政府本性和政府原则的强调,导向政治科学
   关心的主题。强调民族精神、风俗和礼仪,则将偏向社会学对社会整体
   的法则的分析。又或者,我们能够抓住孟德斯鸠在这二者之间据以保
   持平衡的那个支点?
       (三)立法者与原则的更新
       这个支点正 是 被 涂 尔 干 明确 排斥 在 社 会 学 研 究 之 外 的 立 法 者。


   5. 在国内有关孟 德 斯 鸠 的 研 究 中,杨 璐 ( 2015 : 223 、 232-233 )的 分 析 也 敏 锐 地 抓 住 了 在
   孟德斯鸠那里政府原则与风俗之间的关系。不过,遗憾的是,囿于涂尔干对孟德斯鸠的诠释,
   她未能充分阐释出这二者在他那里关联的方式及其内在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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