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社会》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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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5 · 6
学科的思维方式及其界限。而突破这种界限的可能性也就在于澄清
孟德斯鸠如何把握政治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从而唤起社会学对从政治
现象入手理解社会之重要性的意识,敦促社会学对它本身的“社会中心
论”加以反思。
(二)政府原则与民族精神
实际上,孟德斯鸠本人是给出了理解二者关系的线索的。在列举
了将要研究的各种因素,并界定了什么是“法的精神”之后,孟德斯鸠接
着指出:
我将首先研究法律同每一种政府的本性和原则的关系。
因为政府的原则对法律有最大的影响,所以我将尽力很好地
去认识它。当我一旦论证了原则,人们便将看到法律从原则
引伸出来,如同水从泉源流出一样。然后,我便将进而讨论其
他看来比较个别的关系。(孟德斯鸠, 1997 : 7 )
这段话值得注意的有以下三点:第一,孟德斯鸠在前文曾交代过,
他在研究中将遵循各个要素的关系和事物的自然秩序。这里则进一步
指出,处于这个自然秩序第一位的是政府的原则。政府原则在《论法的
精神》中占用了专门的六章,它也频繁出现在讨论其他因素的部分,
孟德斯鸠给它的比重是最多的。政府的原则和政府的本性一起,构成
他处理政体问题的基本框架:“政府的本性是使政府是其所是的东西;
而政府的原则是使政府行动的东西。一个是政府本身的特殊结构,一
个是 使 政 府 运 动 的 人 类 激 情。”(孟 德 斯 鸠, 1997 : 19 ; 犕狅狀狋犲狊 狇 狌犻犲狌 ,
1989 : 21 )或许只有古代政治科学赋予德性和伦理学的优先地位能够与
孟德斯鸠对政体原则的重视相匹配。不过,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的伦理
德性,还是理智德性,都强调理性对激情的约束。相比之下,孟德斯鸠对
人的看法则更为现实,他并不寄希望大众的理性能够在政府运转中发
挥实际的作用。在民主制下,“人民的性格是依激情而行动”(孟德斯鸠,
1997 : 12 );在君主制下,各个层级的人则为个人野心和“每个人和每个
阶层的成见”,即“虚假的荣誉”(孟德斯鸠, 1997 : 24-25 )所驱动;在专
制政府统治下,无论是君主还是臣民,都被一种从自我保存的本能中直
接生发出来的恐惧撅住。孟德斯鸠论述的三种政府原则———德性、荣
誉和恐怖,都是没有达至理性意识层面的大众情感。至于现代政治科
学,霍布斯、洛克等契约论理论家除了在前国家的自然状态中讨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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