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9 - 《社会》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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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5 · 6

   人性理论,而是诉诸气候、土壤、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礼仪、贸易、货
   币、人口和宗教等非法律性的因素来探讨其对特定社会的实定法的影
   响。让研 究 者 最 感 到 困 惑 的 是,这 些 因 素 之 间 的 统 一 性 是 什 么?
   孟德斯鸠是否只是罗列了各种原因,而它们最终无法构成一个整体?
   实际上,这不仅仅是孟德斯鸠思想的困难,也是今天仍在困扰社会学的
   难题。孔德和涂尔干等人使用的“社会有机体”概念,马克思使用的“经
   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框架,帕森斯、卢曼和哈贝马斯等人使用的“社会
   系统”概念以及与之相应的“功能”分析,晚近社会理论偏爱的“权力分
   析”,都是试图把握社会整体性的工具。不过,这些都不是《论法的精
   神》的思路。该书从内容上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部分:政府理论(政
   府的形式、原则和对象)、自然环境(气候、土壤)、精神环境(风俗、贸易、
   货币、人口、宗教)、法律史和立法者的目的。其中,政府理论与精神环
   境两部分合起来占整本书的三分之二。前者是传统政治科学关注的焦
   点,后者是此后社会学研究的对象。因此,问题的关键在于回答这两部
   分是什么关系,这也直接关涉我们如何理解在孟德斯鸠这里政治现象
   与社会的关系。
       至今对这个问题最有说服力也最为主流的诠释仍然是从社会学的
   学科视角出发对《论法的精神》的诠释。总的来说,把孟德斯鸠视为社
   会学先驱的研究者倾向于认为,他在讨论政体类型的地方实质上是在
   讨论社会类型或社会结构( 犃犾狋犺狌狊狊犲狉 , 1972 : 67-72 ;阿隆, 2000 : 23 )。
   在这方面,尤以涂尔干对孟德斯鸠的解读最具代表性。
       在涂尔干看来,孟德斯鸠将政府分为共和制(包括民主制和贵族
   制)、君主制和专制三种类型只是表面上沿用了亚里士多德政治学的术
   语,但二者实际存在根本差别,孟德斯鸠自己“创建了一套具有原创性
   的体系”(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97 : 44 )。首先,孟德斯鸠区分的三类政府实际
   上“是 三 个 完 全 截 然 不 同 的 社 会 种 ( 狊狅犮犻犲狋犪狋狌犿狊 狆 犲犮犻犲狊 )”(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97 : 33 )。因为他在划分政府类型时,并不像亚里士多德那样仅仅考
   虑统治者的数量(一人、少数和多数)、政治体制( 犮犻狏犻狋犪狋犻狊狉犲 犵 犻犿犲狀 )或
   管理公共事务上的差别,而是顾及“整个自然”(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97 : 32 ),
   也即,社会的各个方面。此外,亚里士多德在划分政体时,根据的是先
   验的有关国家的抽象观念( 犪犫狊狋狉犪犮狋犪犮犻狏犻狋犪狋犻狊狀狅狋犻狅狀犲 ),而孟德斯鸠却
   是从历史研究和各种游记中推演出这三个社会类型,它们都有历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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