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2 - 《社会》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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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残障社会模式的认识误区及其实践性陷阱


   损伤(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共存的个人经验,应该成为障碍学的议题”
   ( 犜犺狅犿犪狊 , 1999 : 125 )。这表明,无论障碍还是损伤都含有个人经验的
   维度,而在以往社会模式的理解中常常忽视这一维度。这一缺失,实质
   上导致了在个人层面的经验中,没有了对损伤与障碍之间相互作用的
   理解,这样,对有关障碍的理解实际上也就变得不够充分。托马斯在这
   里所提出的问题是,障碍分担了政治的·公共的性质,损伤则分担了个
   体的·私人的性质,而在这两者单纯的结构中并非只有后者是被轻视
   的。批判的焦点在于,不论在障碍之中还是在损伤之中,其所包含的个
   体的·私人的领域都被忽视了。如果承认这一立论的意义,应当被批
   判的二元论与其说是障碍—损伤的区别,不如说是公私区分的问题。
   若如此认识,上述认识上的缺损就不见得是内在于社会模式的不可避
   免的局限性了。
       不过,我们必须对到此为止还没有触及的社会模式的性质加以考
   察。这一考察还与下述认识有关,即:社会模式所想要促进的认识应当
   与某种实践性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三、实践性的陷阱

       如果仅仅将社会模式的核心观念局限在作为分析性差异之障碍和
   损伤这对概念中来把握的话,那么,在关于障碍和损伤相互作用的领域
   内,以社会模式为基础,增进对残障者个人经验的认识是很有可能的。
   质言之,仅限于此点而言,社会模式的理论可能性并非是受到制约的。
   然而,当它与特殊的实践相结合,在目的论的脉络中予以解释时,由此
   所产生的认识就会被蒙上特殊的色彩。因此,本章节将重点对因社会
   模式受某种实践性束缚而产生的危险性进行探讨。
       以下的认识已经成为多数学者的共识,即在评价社会模式时必须
   考量其作为实践路径的有效性( 犗犾犻狏犲狉 , 2004 )。而且,我们必须进一步
   确认的是,政治的、公共领域的社会变革目标是测定实践性的决定性要
   素。就此而言,社会模式关注的焦点,可以表现为“将残障者排除在社
   会主流之外的、环境的·社会的壁垒”( 犅犪狉狀犲狊 , 1996 ),“由于集体行动
   而导致变化的问题”( 犗犾犻狏犲狉 , 1996 ),而且关于社会模式的目的,有必要
   附加“通 过 长 期 和 短 期 两 方 面 的 进 展 来 加 以 确 认”( 犅犪狉狀犲狊犲狋犪犾. ,
   1999 )的条件。也就是说,依靠某种程度上短期的集体行为,期待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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