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6 - 《社会》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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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残障社会模式的认识误区及其实践性陷阱
确实,女性在个体、私人领域所承担的角色,通过再生产机制而被
编织进政治的、公共的领域系统之中。在障碍领域,类似现象是否也同
样出现?现实情况不见得完全如此。但是,在“自我决定”的领域中,
“残障者角色”( 犌狅狉犱狅狀 , 1966 ;石川, 1992 )的内化,即通过掌握坚强的、
率直的行为举止来识别自身状态,而以此为媒介,残障者就会主动地去
自我压制自身的需求,从而导致压低在政治的、公共的领域追求权利保
障成本的结果。比如,残障者内化了“不应该借助他人之手而行动”的
规范或接受了相应的文化之后,通过减少外出活动这一自我决定就可
能会导致外部无障碍化设施的使用成本降低;如果残障者做出拒绝依
靠人工呼吸机维持生命的“自我决定”,则会在客观上导致能够节约维
持其生存之资源的结果。
上述事态涉及个体的、私人领域的社会化进程。那些无法成为社
会解决的,而继续被设定为个体的、私人领域的对象之二元结构包含了
某种可能性,即作为这一系统中维护占有支配地位者利益装置之功能
的可能性。
若基于以上论述的话,“……拆除社会制度上的壁垒是绝不能对无
视文化压制和个人经验置之不理的。相反,拆除社会制度上的壁垒可
以说是去 除 围 绕 障 碍 的 文 化 压 制、个 人 经 验 的 社 会 化 的 前 提 条 件”
(杉野昭博, 2007 : 154 )———类似对社会模式的评价在某种意义上是有
必要做出一定限定的。的确,在政治的、公共的领域拆除壁垒,虽然在
形式上与其他领域的问题显得毫无关系,然而在效果上却相反,它能给
予其他领域以积极的影响。但是,这一意义上的社会模式附着在实践
性的脉络中,从而支撑着公私的区分、并使得在私有领域文化的再生产
中得到了强化,由此形成了生产压制的路径。至少,我们应当对以上所
述之潜在的功能保持应有的自觉。
四、对实践性的再思考
如果充分顾及障碍研究所具有的实践科学之性质的话,那么,人们
在社会生活中处理这些问题时,就应该从与障碍相关的现实经验中引
出问题,这样的认识无疑是合理的。就此意义而言,对于社会模式成功
与否的评判,我们应毫不犹豫地以实践的有效性为准则来权衡其所具
有的重要意义。然而,如果基于本文所提示的观点,就会看到,社会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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