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4 - 《社会》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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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残障社会模式的认识误区及其实践性陷阱


   全者中心主义”而引发的偏颇问题展开讨论。在至今为止残障者一直
   被排斥在外的领域中强调政治的、公共的主张,要求残障者得到主流社
   会的包容,当然是具有正当性的。但是,主流社会中已被类型化的各种
   权利清单是以维护健全者必需的社会生活为出发点而形成的,绝非是
   价值中立的。尤其是在超越抽象的权利规定试图实现相对应的政策
   时,这一问题就会尖锐地暴露出来。因为,在社会政策层面对特定的权
   利进行实质性的保障时,政策目标本身不可避免地对特定的活动会形
   成特定的价值判断,在多数场合,附带价值的活动类型和内容反映出的
   是大多数群体的利益。比如,近年来在社会政策领域兴起的残障者工
   作福利制度方面的“自立支援”(菊池馨实, 2008 ),和“残障者自立支援
   法”中所反映出的自立观之间有着某种亲和性,这一状况对思考上述问
   题是极具启示作用的。 8
       其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政治的、公共的领域内,从其通用话语
   体系的基本属性出发,个人需要的重要方面不可避免地会被忽视。通
   常政治的、公共的领域的要求都是以某些共通性为基础的。不过,被集
   约化的每个个体的需求原本却是在各种各样的个别化的脉络中体现出
   来的,具有与其脉络相对应的固有意义(星加良司, 2007 )。以参与劳动
   市场的需求为例,年龄、性别、有无资产、家庭状况等各种其他要素的不
   同,都会导致需求的意义产生差异。被认为是构成重要脉络的一些要
   素,通常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在政治的、公共的领域中成为被考量的因
   素,应对这一脉络的权利可能在制度层面就已经获得了相应的承认。
   但是,这些脉络若细分到每个个体所处的具体情境之中时,我们就不得
   不承认,它会导致的结果将是,所有的个体都被置于不同的脉络之中。
   因此,作为权利基石的共通性就被完全掘毁了。随之对于权利的具体
   脉络差异在一定程度上就不得不被忽略,从而造成每个个体需求中所


   8. 日本的《残障者自立援助法》(自 2013 年 4 月起更名为《残障者综合援助法》)为达到残障
   者的自立,将市街村作为政策实施最重要的主体,在第 2 条第 1 款中规定其责任是:“实施公
   共职业所及其他职业康复(关于促进残障者雇佣的法律第 2 条第 7 款所规定的职业康复)措
   施的机构,并安排与教育等其他相关机构的紧密合作。”也就是说,在为了实现自立的具体政
   策实施层面,职业康复担负起了最重要的作用。然而这还是未能完全反映出最适宜的理解,
   也就是说,未能通过残障者自立生活运动的开展引发对自立观的再定义,换言之,自立并不以
   劳动能力为条件,而是对自我决定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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