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5 - 《社会》2015年第6期
P. 135

社会· 2015 · 6

   包含的特定脉络上的意义也就不可避免地遭到了舍弃。
       正如伊格纳季耶夫( 犐 犵 狀犪狋犻犲犳犳 , 1984 )所论述的那样,将个人需求翻
   译成权利的话语时,总是伴随着原理上的困难。作为权利维护的对象,
   特殊化的需求相对于可抽象的、普遍化的形式而言,是需要加以特别规
   定的,而处于各种各样不同脉络之中的每个个体的需求却是很难测量、
   不可比较的,因而在原理上将它们按照原本的形式翻译成权利话语就
   变得不可能了。随之而来的是,对需求权利的翻译必然需要区分是否
   能够成为权利维护对象的那类需求,那些无法成为权利维护对象的需
   求就在操作层面上不得不被舍弃,然而恰恰在这些被舍弃的需求中却
   可能含有对某一个体的人生具有决定性意义的部分。这些需求在社会
   中借助某些非正式的社会网络可以被展现出来,或者被期待展现出来,
   然而,社会模式如果仅仅限定于关心狭义政治的、公共的角斗场的话,
   围绕这些需求,残障者们所经历的困难也就会变得永远无法被可视化了。
       再次,有必要注意这类二元论思考中所蕴含的危机根源。在政治
   的、公共的角斗场上,那些应当由社会所解决的问题成为斗争焦点的运
   作过程,并非就持续伴随着生成不可避免的(或并不应该)由社会解决
   的对象领域。明确了这一事情所带有的根源上的排除性,就可进一步
   对上述运作的功能展开探讨。
       试图明 确 运 作 以 下 问 题———即 应 当 将 哪 些 问 题 划 归 社 会 来 解
   决———的目的何在,难道仅仅意味着将那些被排斥在由社会来解决的
   范围之外的问题悬置起来吗?在个体的、私人的领域中,既有的权利关
   系得以不断再生产。正如激进的女性主义者们所揭示的那样,这是在
   发挥着延续并强化政治的、公共领域的不平等的功能。家庭内基于性
   别角色的个体的、私人的行为,被置于促进作为自然事物的政治的、公
   共的领域范围之外(有些场合则指的是对自然属性的赞赏,并积极地促
   进它),据此,基于性别角色而构成的政治的、公共的系统得到了支撑,
   并享受其恩惠。 9


   9. 例如,有学者认为,“由国家和社会的公共领域中分离出家庭这一私人领域,国家不介入私
   人领域的立场是仅仅为了维护私人领域中既有的权力关系与基于这一权力关系的财产分配”
   ( 若林翼, 2008 : 42 ),这是指公私领域之间存在着一种默认的共谋关系。但也有学者认为,“将
   家庭领域从政治领域那里完全隔离出来,将其排除在政治性的问题之外,体现的是一种试图
   对家庭再生产的各种价值加以维护的政治考量”(冈野八代, 2003 : 197 ),这倒是站在了积极利
   用私人领域的立场上。
    · 1 2 8 ·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