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1 - 《社会》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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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5 · 6
要的理解时,通常并不需要拥有关于这一事物之全面的认识,而只需要
对所持主张而言是有意义的认识,除此之外则尽可能地简化。比如说,
假如将损伤作为生物学的事实加以对待而并没有因此引发问题,也就
是说对障碍研究、残障者社会运动的焦点问题而言,损伤的社会性并非
是特别重要的问题的话,使用这一模式的方法就是合理的。进而言之,
倘若在损伤问题上加入生物学意义的理解来把握残障者作为少数族群
的实际现状,至少在特定诉求的脉络中就可能拥有实践的力量(星加良司,
2008 ),在公民权运动的背景下,残障者被界定为特定的少数族群,颁布
了禁止歧视法的美国残障者运动的经验就是其中的一个案例。如此理
解就能认识到,社会模式不仅是原本以“损伤”的历史性·社会性认识
为前提的一个理论框架,而且实际上对于其带有生物学式的概念化倾
向这一事实也可以予以一致性的说明。损伤的生物学界定并非呈现出
社会模式的致命缺陷,而只是在这一脉络中使用的可能结果。
关于问题二,社会模式是迄今为止对损伤经验言说的封杀———这
是一种典型的观点。自上世纪 90 年代以来,以女性主义障碍学研究群
体为核心的人 士 提 出 了 这 一广 为 人知 的批 判性观 点( 犕狅狉狉犻狊 , 1991 ;
犆狉狅狑 , 1996 ; 犉狉犲狀犮犺 , 2014 )。在以社会模式为基调的话语空间里,对
有轻视损伤倾向的现象加以批判是值得肯定的。然而,这里的关键问
题在于,这是否是由社会模式所包含的内在问题所引发的。
在通常的二元论式的理解中,一方的范畴是作为另一方范畴的否
定形式而加以定义的,从而其中一方可能成为从属性的、微不足道的表
现方式,由此,在局限于社会模式二元论式的理解形式中,自然呈现出
导致轻视甚至无视损伤的倾向。在此倾向中,为了更加明确地聚焦到
“障碍—损伤”的区别上,仅仅将区别还原到技术性操作层面上的做法
就显得很不妥当( 犅犪狉狀狊 , 1996 )。
然而,女性主义障碍研究的批判焦点难道真的是指向“障碍—损
伤”之二元论的区别吗?仔细解读后就会发现,其批判视角实际上是通
过主张“关注损伤的必要性”而提出问题的。其问题实际指向的是,在
蕴含身体差异的个人经验中,社会模式的局限不仅在于呈现出多样化
的障碍现象,而且还批判了在基于社会模式的初期研究中并未充分探
讨该现象而引发这些障碍的现实状况。比如,托马斯在强调区分“个人
问题与政治问题、公私问题”时所发现的问题的基础上,主张“与障碍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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