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社会》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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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5 · 6
倡导者所主张的社会模式仅仅是要求物理空间的无障碍化,或作为禁
止直接歧视的有效措辞而使用社会模式的倾向。比如,当残障者面对
行动的困难时,他们就主张,他/她并非由于身体有缺损(肢体不自由),
而是因为除了统一的阶梯设置之外,别无其他移动方式这一外部环境
(社会)存在问题,解决残障者出行困难就应该设置无障碍电梯;或者主
张,残障者无法接受相应阶段的教育,并非他/她不具备受教育的能力,
而是由认为残障者能力有缺陷的教育提供方的无知和歧视性认知所造
成的,有必要进行启发以改变这些错误认知。一般而言,说明社会模式
的图式总是在这样的脉络中呈现出来的。
当然,为了说明类似无电梯、学校拒绝接收等明显不正当的排斥而
使用社会模式,其本身并非有什么不对。社会模式顾名思义只是“模
式”而已,其价值在于确立简化性地理解事物的途径,或者成为获得某
种洞察问题出发点的认识框架( 犗犾犻狏犲狉 , 1996 ; 犜犺狅犿犪狊 , 1999 ; 犉犻狀犽犲犾狊狋犲犻狀 ,
2001 ),只要这些说明是有效的,社会模式就会理所当然地被如此应用。
但另一方面,上述有关社会模式的理解的确引发了“意图之外”的
副作用。首先,这助长了把社会模式的范围限定在对特殊类型的问题
做出特殊类型的推动之中来加以理解。正如上述案例所列举的那样,
利用社会模式可以说明:社会方面所存在的壁垒(无电梯、来自教育提
供方的歧视态度等)同残障者所遭受的不利之间的关系是显而易见的
问题,而且偏向于依据容易找到解决方案的案例,对具体的、个别的问
题给出处方,或者作为有效的修辞方式对社会模式加以理解。但是,在
社会模式当中所聚焦的“社会”,不仅指向个别残障者所面对的个体化
的社会场景,还包括其背后存在的社会福利系统、市场经济系统。在这
一意义上,原本应当以增进对宏观社会结构与障碍之间关系的理解为
主要工作的障碍研究者们,对此也往往有所忽视。
其次,列举容易诉诸直觉感知的事例,不自觉地普及了这样一种认
识,即会把对产生问题的因果关系的说明和对责任归属的讨论同等对
待(星加良司, 2007 )。的确,此种类型的理解方式,将“依据社会因素加
以规定的事物”与“应当改变社会环境”这两者毫无中介地联系起来,犯
了认识论的错误(立岩真也, 2004 )。此种认识论的谬误不仅出现在障
碍研究领域,也出现在诸多社会学研究中。“‘残障者’的‘问题’、使其
遭受‘障碍’是由社会结构原因造成的,因而,加以弥补的责任当然也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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