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6 - 《社会》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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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障者的制度与生活:从“个人模式”到“普同模式”


   发生。 13
       如果基于社会模式的核心含义,改变的并非是被介入的残障者个
   体,而是强调改变社会环境本身。这与“自立生活运动”的倡导有许多
   共通之处。奥利弗曾对比总结了障碍的“个人模式”与“社会模式”之间
   的区别。其中主要的区别在于:个人模式强调障碍是个人的认同问题,
   需要通过对个体的治疗和矫正,即医疗力量来解决———这一解决的方
   式需要服从专家支配,要求残障者能够适应这一治疗的过程,并接受照
   顾、甚至是控制;而社会模式强调作为社会问题的障碍,是社会压制的
   结果,涉及的是残障者的集体认同,强调的是个体和集体的相互责任,
   必须依靠自助方式,通过社会行动来消除歧视、摆脱控制,追求的是自
   身能够有所选择的生活,最终倡导的是实现社会改变,而非仅仅要求残
   障者去实现个体的适应( 犗犾犻狏犲狉 , 2009 : 34 )。
                   表 1 :障碍的个人模式和社会模式的对比
                       个人模式              社会模式
                      个人悲剧说             社会压制说
                      个人的问题             社会的问题
                      个人的治疗             社会的行为
                       医疗化                自助
                       专家支配         个人和群体的相互责任
                       专业知识               经验
                       个体认同              集体认同
                        偏见                差异
                        看护                权利
                       被管理               自主选择
                        政策                政治
                       个人适应              社会变动
      不过,令人遗憾的是,在残障者社会生活的实践层面,在个别援助
   的康复机制运作时,环境改变仅仅局限在围绕个体周围的微观层面,如
   居住空间的改造、对家庭照顾者社会支持的增强等方面,而在由障碍研
   究所倡导的打破中观与宏观层面的社会性障碍上,却往往显得几乎无


   13. 问题在于康复概念在演变过程中也在不断拓展其领域和边界,不但有康复医学, 20 世纪
   60 年代以后还出现了“社会康复”( 狊狅犮犻犪犾狉犲犺犪犫犻犾犻狋犪狋犻狅狀 )的概念,所开展的服务已经不再囿于
   医疗领域了( 犗 ’ 犅狉犻犲狀 , 2001 : 88-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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