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4 - 《社会》2015年第6期
P. 104
残障者的制度与生活:从“个人模式”到“普同模式”
订过程中拥有了极大的主导权( 犘犳犲犻犳犳犲狉 , 2000 : 1080 )。
在上述批判力量的敦促下,世界卫生组织( 犠犎犗 )开始了漫长的修
订障碍分类的过程:第一阶段,从 1993 年开始对 犐犆犐犇犎 进行正式 修
订,在 1996 年 形 成 了 犐犆犐犇犎 的 第 二 版 α 修 订 稿 ( 犐犆犐犇犎-2犪犾 狆 犺犪
犱狉犪犳狋 );第二阶段, 1997 年 4 月,在日内瓦会议上,世卫组织综合各方意
见,修订形成了 犐犆犐犇犎 的第二版 β-1 版本的修订稿( 犐犆犐犇犎-2犫犲狋犪-
1犱狉犪犳狋 ),为慎重起见仍然作为草案,并设定了 2 年时间作为试用期;第
三阶段,在 1999 年 4 月的伦敦会议上又结合试用期间出现的问题作了
修订,同年 7 月发表了所形成的 犐犆犐犇犎 的第二版 β-2 版本修订稿,并
仍设定了 1 年的试用期,用于检验在西欧社会之外的其他文化圈中的
适用性,以及康复和社会保障之外领域的有效性;第四阶段,在 2000 年
10 月修订完成 犐犆犐犇犎-2 的会前最终版( 犐犆犐犇犎-2狆 狉犲犳犻狀犪犾狏犲狉狊犻狅狀 ),
最终在 2001 年 5 月的第 54 届世界卫生大会上,改称为《国际功能、残障
与健康分类》( 犐狀狋犲狉狀犪狋犻狅狀犪犾犆犾犪狊狊犻 犳 犻犮犪狋犻狅狀狅 犳犉狌狀犮狋犻狅狀狊 , 犇犻狊犪犫犻犾犻狋犻犲狊
犪狀犱犎犲犪犾狋犺 ,下文略称 犐犆犉 )获得通过( 犅犻犮犽犲狀犫犪犮犺犲狋犪犾. , 1999 : 1183 )。
将 犐犆犉 和之前的 犐犆犐犇犎 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对残障的界定发生了
明显变化。 犐犆犉 将健康状态分为了两大层面。第一层面是身体机能/
身体结构、活动、社会参与三个方面;第二层面则是背景因素,包括环境
因素和个人因素。这些因素之间不再被看作是相互独立的,这就改变
了 犐犆犐犇犎 中“损伤 → 残障 → 障碍”的单向线性的影响关系,而是体现了
彼此联系、相 互 作 用 的 见 识 (参 见 图 1 )。 而 且, 犐犆犉 也 未 继 续 采 用
犐犆犐犇犎 中的三大区分,专门注明改订之后用“残障”来统一表述身体、个
人和社会三方面的状态( 犠犎犗 , 2002 : 203 )。
图 1 :基于 犐犆犉 的残障分类模型
· 9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