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9 - 《社会》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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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5 · 6

   方式、社会救助制度相互关联了起来。
       现代国家沿袭了这一基本理念,不断细分、界定出各类“残障者”。
   因为残障者人口的变化将是影响社会福利资源再分配的重要指标。依
   据福利国家的制度逻辑,在财富与资源分配的过程中形成了两大系统,
   即“依据工作”和“依据需求”。前者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劳动分配系
   统,而后者则形成了一个社会福利系统( 犛狋狅狀犲 , 1984 : 18 )。然而,有效
   运作这两大系统,就必须清晰地划定两大系统之间的边界,明确“依据
   工作”的劳动分配系统之外的领域,由此,残障范畴就能建构出“依据需
   求”的参照系,有效解决这两大系统之间的边界问题。通常,残障者若
   不能参加工作,就无法从前一系统中获得基于劳动的分配保障,而必须
   在后一系统中使其基本需求得到满足。从这一意义上说,残障者获得
   社会福利保障是以被排除出劳动力市场为代价的,在获得社会福利援
   助的特殊权益之时,甚至要付出被污名化的代价。
       但从社会福利制度的代理人和执行者的角度看来,对残障者的甄
   别涉及资源的再分配,必须要有客观标准,甚至科学的指标,否则就无
   法避免和杜绝仿冒残障者的出现。医疗制度正是在这一点上开始被社
   会福利制度所倚重。在对残损的评估和分类中,医疗是必不可缺的力
   量。基于现代临床医疗技术和管理能力的提升,医疗成功地使伤残者
   成为矫治的对象。
       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各种残障都曾是被治疗、矫正的对象,并
   被隐匿起来。残障者如果不主动选择逃离并隐匿起来,就会被社会福
   利机构所吸纳。现代社会的一系列制度起初对所谓“正常”的追求是异
   常卖力的,甚至试图通过在公共空间驱除“异常”而彰显“和谐”。以优
   生制度为例,羊水检查等优生医疗技术的运用折射出其核心价值取向,
   即必须尽一切可能避免孕育出未来的残障者。 8


   8. 在这一点上,中国依据《母婴保健法》,实行孕期保健的医疗介入,普及优生法的制度是非
   常值得关注的。法律制度虽规定禁止抛弃、伤害已出生的先天性障碍幼儿,但对于妊娠检查
   时发现胎儿缺陷,则可听取医师建议,选择引产。这绝非类似纳粹德国所采取的“优生政策”
   ( 犌犪犾犾 犵 犺犲狉 , 1989 )。斯通( 犛狋狅狀犲 , 1996 )在研究中也认为,对发现有缺陷的胎儿实施终止妊娠
   的做法,不应做粗暴的价值批判,因为不可忽视的是,在发展中国家,障碍儿出生将引发一系
   列养育和照顾的家庭生活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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