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1 - 《社会》2015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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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残障者就业援助制度。原因在于,依据降低职业训练成本投入的经
   济考量,当时的就业援助制度是从低层次、低薪水的职业更有利于残障
   者就业的角度被制定出来的( 犅犲狉犽狅狑犻狋狕 , 1987 : 176 ),而残障者进入大
   学不仅使残障者自人对原本高不可攀的职业开始有所企及,更有力地
   回击了原本压制其潜在能力、贬低其发展可能性的制度机制本身。
       在残障者追求自立生活的社会运动中,制度松动最典型的表现是
   社会福利援助系统的变化。在原有制度框架下,专业服务采取的是个
   案工作、康复咨询等“个体援助”的方法,然而,受该运动的影响,社会工
   作者对介入有问题的个体、使之适应社会的做法产生了不信任感。这
   类个体援助方式的合法性开始遭到质疑,从而引发了专业社会服务的
   转变,促成了“激变社会工作”的发展。作为福利制度与受援助者之间
   的中介者,一部分社会工作者选择了与受援助者站在了一起,主张社会
   工作者并非仅是临床治疗师,而要成为困难群体的“代言人”,甚至要求
   担当起与不合理制度进行交涉、谈判的代言人角色( 犜狉犪狋狋狀犲狉 , 1994 :
   345 )。对制度进行改善的要求还表现在,基于倡导对同一区域的所有
   残障者都应该提供公平的社会服务, 1972 年加州伯克利市率先建立起
   了“残障者自立生活中心( 犆犐犔 )”,成为此后遍及全美各地 犆犐犔 的原型。
   作 为 支 持 性 的 研 究 机 构, 犐犔犚犝 ( 犐狀犱犲 狆 犲狀犱犲狀狋 犔犻狏犻狀 犵 犚犲狊犲犪狉犮犺
   犝狋犻犾犻狕犪狋犻狅狀 )将自立生活进一步概念化,指出“自立生活”是残障者为了
   在自我决定和日常生活中最小限度地依赖他人,基于自身能做出的选
   择来自我管理生活,绝非完全独立的个体化活动,而是一种相对性的状态。
       进入 20 世纪 70 年代,“自立生活运动”开始影响相关法律制度的
   修改,最直接的表现就是 1973 年对《康复法》( 犚犲犺犪犫犻犾犻狋犪狋犻狅狀犃犆犜 )的
   修订,修订后的康复法不仅承认残障者个体具有“自我决定”等权利,而
   且从由原本针对残障者个体提供康复服务和评估的所谓“康复型”措
   施,转向对“带有残障的人”之群体拥有平等接受康复服务权利进行保
   障,即体现出了“公民权益保障型”的政策实施指向。这一转型反映出
   “从慈善走向 公 民 权”的 基 本精 神,为《美 国障 碍者法 案》( 犃犿犲狉犻犮犪狀
   狑犻狋犺犇犻狊犪犫犻犾犻狋犻犲狊犃犮狋狅 犳 1990 )的立法夯实了基础,成为新旧残障者制
   度的重要分水岭( 犛犮狅狋犮犺 , 2001 )。
       残障者社会运动的独特影响还表现在对障碍理解的改变上。首
   先,该运动批判并颠覆了对———类似儿童般依赖式生存的———残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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