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社会》201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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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利秩序与基层治理内卷化
2 / 3 由村级组织通过“一事一议”制度进行筹资筹劳,且对农民的筹资
筹劳有着限额规定。 犇 市限定了 2012 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上限标准:筹资 90 元/人·年、筹劳 10 个工日/劳动力·年、以劳
折资 50 元/工日。 2010 年,其筹资限额则只有 70 元/人·年。然而,无论
是多少元的限额,“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制度在基层都无法落实。税
费改革之后,基层组织几乎没有任何能力从农民手中筹集资金。因此,
集体经济薄弱的村庄并无能力承担相应的配套资金,也就无法承接相
应的项目。如此一来,“一事一议”和财政奖补制度,在集体经济薄弱的
村庄,并未实现“雪中送炭”,而对村集体经济较强的村庄来说,却是“锦
上添花”。项目分布在贫富村庄之间的差距越拉越大,村庄公共品供给
需求与国家资源输入的供给目标脱离,农村公共品供给结构出现严重
失衡。
此外,项目的实施通常涉及到村民的一些配合性工作。然而,当前
农村普遍遭遇钉子户无法治理的困境,导致项目实施难度大大增加甚
至无法实施,这成为乡村干部消极无为应对资源输入的另一重要原因。
调查发现,因为少数钉子户无法治理导致公共品供给失效已经成为当
前农村的普遍现象。用村干部的话说,“凡是与老百姓打交道的地方,
涉及到一点利益,就有可能被刁难”。
案例 12007 年,岭村通过上级政府争取到了一个“村村通”项目,
该项目将 1993 年所建的 7 米宽的土坯路改成 6 米宽的柏油路。 10 多
年来,土坯路的两侧路基日益被在路边种田的农户蚕食,目前路基只剩
下 5 米左右。村干部对沿线 40 多户农民做工作,然而直接同意退出来
的老百姓却只有五六户,十多户提出惊人的赔偿条件,退让二分地就要
5000 元赔偿。其他农户表示“别人给什么标准,我也得给什么标准,如
果他们都让地,我也让地”。岭村村干部几次向乡镇党委书记、镇长请
示,镇党委书记还亲临现场查看,但最后的答复是,尽力做群众工作,坚
决不能让群众上访。最后,思想工作失败,原本 6 米宽的道路规划改成
了 4 米。路面工程结束,路基两侧排水沟修建工作又遭遇村民阻挠。
排水沟要占一定的土地面积,农民又一次提出赔偿要求,还有少数人坐
地起价。村民与村干部谈判最终破裂。工程中断一个多月后,施工方
无奈撤离,双红线公路也因此成为一条没有排水沟的残缺公路。
在案例 1 中,岭村公路及排水沟修建过程,村干部只是要求农民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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