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社会》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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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专政”的思想谱系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的理论结构可大致归纳如下:“主权者 → 立
法决定政府 → 正式政府执行法律 → 臣民。”在这一理论结构中,由人民
构成的主权者是一切权力的本源,政府不过是臣民与主权者之间建立
的一个中间体;与此同时,人民主权常在,人民要定期集会,并对是否保
留现存政府形式、是否愿意让目前实际担负行政责任的人继续当政两
个问题进行表决,人民的主权是不可转让也不可分割的。这一绝对的
人民主权理论对旧制度下绝对的君主主权理论产生了极大的冲击。公
意作为最高的善,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因而永远是公正的,但人们
有可能看不清公意而致使公意的表达出错,这样,就要十分注重公意与
众意的区分。所谓众意,就是多数派系以主权者的名义剥夺少数派系
的权利,这一剥夺对多数派系有益,但并不代表整个共同体的利益,因
此要十分警惕集团利益与特殊利益。
大革命前夕,西耶斯在《论特权———什么是第三等级》的小册子中
借卢梭对“普遍利益”及“特殊利益”的区分(李英飞, 2013 : 5 ),进一步发
展了“人民主权”理论,并对法国革命的爆发进行了最直接的理论动员。
当时法国王室已陷入财政危机,国王为了解决征税问题被迫重新召开
已停滞了近两百年的三级会议,但国内却就召开三级会议的方式产生
争论:原有的规定是按等级投票,每个等级一票;然而,伴随着第三等级
的发展,人们提出新的诉求,认为第三等级应委派双倍代表,决议时按
人头投票。西耶斯的该小册子恰是为了回应这些争论的,它集中体现
了第三等级的诉求。其首先对第三等级与特权阶级(教士、贵族)进行
了区分:第三等级承担社会得以维持的所有劳动,代表国民的普遍利
益;而特权阶级则不劳而获,享有各种特权优免,代表与整个国民格格
不入的集团利益。可见,三个等级各自代表不同的利益,因此无法形成
整体利益,也无法形成共同意志,三级会议的存在本身就是不合理的,
应当取缔三级会议,并由第三等级召开代表整个国民利益的国民议会。
西耶斯的理论体系可大致归纳如下:“个人 → 国民 → 特殊代表 → 制
订关于立法机构的法律 → 常设立法机构 → 执行机构”。若与卢梭的理
论体系相对比,西耶斯引入了“特殊代表”这一中间环节,因为在法国这
样一个大国中,人民不可能像卢梭所期待的那样直接出场,只能通过选
举代表来体现自己的意志,人民只是在抽象的意涵上享有国家主权,但
并不直接参与国家事务。代议制的引入在某种程度上对平等原则与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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