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 - 《社会》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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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5 · 2

   代很乱,受制于外辱,此时应该强调社会整体的利益;而如果时代本身
   安稳,则应该尊重个人权利。严复在翻译《天演论》时,曾将赫胥黎强调
   个体为整体的利益而工作改为“相养”,即互相提供生活条件,互相帮助
   之意,又将赫胥黎说“蜜蜂是没有任何权利的”改为“未尝争其权利之所
   应享”等(俞政, 2003 : 27 )。可见,严复是在动态的历史中看待社会与个
   人的关系,而 不 是 将 二 者 看 成 静 止 的、非 此 即 彼 的 对 立。孟 德 斯 鸠
   ( 1981 : 219 )在《论法的精神》中写道:“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
   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
   的事情”,或者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严复把
   这段话译成文言文后,特加按语:“此章孟氏诠释国群自由之义最为
   精审…… 学者玩之,庶几于自由要义不至坠落野狐禅也。”(丁文江、
   赵丰田, 1983 : 238 )显然,这样的“自由”已经是向社会做出妥协后的有
   限的“自由”。
       康有为在爱他人和爱自己之间不仅设置了边界,而且希望二者是
   同时达成,而非顾此失彼:“故圣人之仁以爱人类为主,孝子不匮,永锡
   尔类,锡及人类也。盖圣人之仁,虽极广博,而亦有界限也。界限者,义
   也,不得已而立者也”。“所以治人与我者,仁与义也。以仁安人,以义
   正我,故仁之为言人也,义之为言我也,言名以别矣。……仁之法,在爱
   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仁谓往,义谓来。仁大
   远,义大近”(康有为, 2007犫 : 383 、 390 )。这表明,他是在各种关系中来
   谈权利。他更多的是重视平等权,是共享的权利,而不是独专的霸权。
   谭嗣同( 1998犫 : 91 )的“仁”观与之相似,认为没有彼此就没有世界:“人
   与人不相偶,尚安有世界?不相人偶,见我切也,不仁矣,亦以不人。”个
   人与社会是平等而无差等的,平等则生万化“平等者,致一之谓也。一
   则通矣,通则仁矣”(谭嗣同, 1998犫 : 74 )。梁启超认为,利己心和爱他心
   是一而非二,个人之权与群之权不能分开。他认为,个人与群是共生
   的,无群则无个人,“凡人不能以一身而独立于世界也,于是乎有群;其
   处于一群之中,而与俦侣共营生存也,势不能独享利益,而不管俦侣之
   有害与否,苟或尔尔,则己之利未见而害先睹矣”(梁启超, 1999犪 : 431 )。在
   谈及自由时,他专门指出,制裁与自由相伴存在。那些最自由的民族也
   常常是最富制裁性的民族,原因正是自由有边界。而其群的义理中最
   核心的观点却是以群为重的群本主义思想,或者说他们的叙述自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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