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8 - 《社会》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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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地权”的制度分析及其实践逻辑


       人”的情形。他认为,“平均分配”的规则显然违背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自己辛辛苦苦种了几十年的地,
       自然拥有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个土地在法律上是属于
       我的,我应该拥有土地补偿费的全部,其他村民是没有权利获
       得的,不能因为人多投票通过了,就剥夺我的承包经营权。
           村民 犣犡犢 ,男, 34 岁,外出经商,在城里购房后,户口迁出
       本村,在本村有集体土地。他向我们说道,我 90 年代外出经
       商,在城里基本上谋定了生活,自己的土地也一直由老父老母
       耕种,因为我户口迁出而分不到土地补偿费,父母觉得很不公
       平,村里其他人也在城里买了房,家庭条件不比我家差,有些
       人原来还没有分得土地,这些人都可以领得补偿费,明显是
       “做笼子”(意思是有人故意不让他家获得)。
       犣 村村民小组由此陷入一种严重的分配冲突之中,部分村民间甚
   至因此而“闹下了矛盾”。在接下来的一年多时间里, 犣 村村民小组没
   有再讨论土地补偿费分配的事情,这笔钱也一直保留在村集体的账户
   中。在这期间,也有部分村民以各种理由从这个账户中支取了一定数
   量的钱。这样的做法引起了其他村民的不满,认为这是村干部在故意
   “徇私”,有村民甚至认为这笔钱已经被村干部挪用。 2012 年 9 月, 犣 村
   改组了村两委班子,为彻底解决该小组土地补偿费分配问题,新上任的
   村干部提出了一个折中的办法,制定了一个“比例分配”的规则,大致内
   容为:“首先,村集体按 30% 进行土地提留用于村集体公共事业;其次,
   提取土地补偿费的 40% ,按第一轮土地承包面积进行分配;土地补偿
   费剩余的 60% ,再按照全小组实有户籍人口进行分配”。这种办法最
   大限度地保护了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也适度地照顾到了那些虽没
   有集体土地但属于本小组户籍的村民,甚至户口外迁的村民也得到了
   照顾。在村民代表大会中,经过全体投票, 90% 以上的村民同意此分配
   方案。
           村主任 犣犎犓 ,男, 45 岁,户籍不属于 犣 村村民小组。他对
       访谈人员说道,这个事情拖了快 3 年多了,这里面涉及村民之
       间、村民和村集体之间等多种关系。有村民认为,这 3 年多,
       部分土地补偿费被上任村干部挪用了,作为新上任的村主任,
       由于没有具体的账目,我也无从查起。“事情宜早不宜晚”,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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