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1 - 《社会》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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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5 · 2


       四、研究结论:混合地权的实践逻辑和变迁

       (一)“混合地权”的制度特征
       犣 村村民小组“由外到内”的土地补偿费分配规则深刻地折射出
   “混合地权”的制度维度和实践逻辑,是我国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客观体
   现。混合地权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规则体系与象征地权和关系地权有
   很大不同,决定地权实施过程的制度系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而形成
   的,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建构性。在土地集体所有制下,农民被赋予了
   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权等权利束,并在村民自治制度的框架下得以
   实践,构成了混合地权实施的正式权威规则,体现了国家的法定认可和
   构建作用。第二,内生性。混合产权的实施也受到了乡土社会中地方
   性规范的制约,主要包括农村社会关系网络和农民的观念习俗等非正
   式制度,这些规则内生且隐匿于农村社会之中,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持
   续性,透过乡土社会的具体情境和事件发挥作用。第三,嵌入性。在混
   合地权实施中,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并不是独立的,在结构上相互嵌
   入和影响,从而产生了多样化的约束机制。该种约束力具有很强的弹
   性,会出现单一规则居于主导地位、多种规则间相互协调或者制度系统
   集体失效等多种表现。第四,竞争性。混合地权的多样化约束机制,意
   味着不同的“成本—收益”函数,由于规则体系内在逻辑的不一致,导致
   了地权实施过程中行为主体之间利益的不相容性,竞相采取符合自身
   利益最大化的规则。因此,我国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系统具有混合性、
   过渡性的典型特征。在正式和非正式制度相互作用下, 犣 村村民小组集
   体内土地补偿费分配规则演变出了规则 Ⅰ 、 Ⅱ 、 Ⅲ 和 Ⅳ 四种组合状态。
       (二)混合地权实施的实践逻辑
       1. 地权实施规则的不稳定性
       张静( 2003 )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指出,由于政治和法律各自活动
   领域和原则没有分化,土地使用规则不包含确定性原则和限定性合法
   性的法律系统,存在着多种“竞争性”的土地规则。混合地权实施机制
   多维性的直接后果就是规则的不稳定性。每一种规则都可以在国家权
   威和地方性认识中确立,并产生相应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因而产生了规
   则体系缺乏稳定性和统一性等问题。在中国乡村治理的具体情境,每
   一个维度的制度规范都隐匿在混合地权之中,地权界定和实施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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