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2 - 《社会》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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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地权”的制度分析及其实践逻辑
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不确定性规则”是混合地权实践中遵循的根本
逻辑。
从 犣 村村民小组的土地补偿费分配的规则看, Ⅰ 、 Ⅱ 、 Ⅲ 和 Ⅳ 四种
规则体现了混合地权不同维度的基本作用。分配规则 Ⅰ 来源于家庭承
包经营权的财产权利维度,分配规则 Ⅱ 则来源于财产权利维度中的集
体成员权;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村组提留比例及使用、农民上访等行为
则反映了农地产权的公共治理维度。在农村土地产权实施过程中,村
集体组织扮演着多个相互冲突的角色,即国家的代理、地方权威的代理
以及集体所有制的代理( 犘狅 , 2011 )。以村民代表大会为基础,乡镇基
层干部、村组干部和大家庭代表成员等参与征地补偿费分配,是农地产
权社会关系维度的重要表现。人际关系、亲缘关系、家族关系和其它关
系网络都起着重要作用,并且在地权的内部结构和实施规则中具有超
强的稳定性。大家庭代表制、考虑独生子女和多女孩家庭利益以及照
顾弱势群体的公平观念,都表明了习俗观念维度在农地产权实施中的
作用。埃里克森( 2012 )在分析中国传统习俗对于土地产权实施的影响
时指出,惯例化的“复杂地权”制约了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作
用,改变了农民土地分配行为和过程。 犣 村村民小组土地补偿费分配
规则由 Ⅰ 向 Ⅱ 、 Ⅲ 和 Ⅳ 的演变,是不同维度约束力共同作用的结果。
2. 地权实施结果的多重均衡
在“不确定性规则”的逻辑支配之下,混合地权的实施过程还存在
着多重均衡的特性。在混合地权的实践中,由于地区历史文化和治理
方式的差异,最终在不同地区实现了不同的均衡状态。在计划经济时
代,来自于国家外部的强制力在混合地权制度系统中处于绝对优势地
位,以村社制为基础的土地集体经营是强制性的表达形式,农民的家庭
分散经营和土地利用的地方性传统被一元化的制度所取代,混合地权
实施不会产生多重均衡的结果,集体所有制分配规则是唯一的均衡结
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土地实施机制由一元化转变为多元化。
由于没有一种规则居于主导地位,农民无法形成稳定的预期以协调彼
此的行为。特别是随着土地外部相对价格的提高,当农民依据不同的
土地实施规则来做出选择时,极容易出现多重均衡的现象。
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过程看, 犣 村村民小组经历了四个阶段,主要
原因还是在于混合地权下的不确定性规则。在 Ⅰ 、 Ⅱ 、 Ⅲ 和 Ⅳ 四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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