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43 - 《社会》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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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5 · 2
的组合下,利益主体具有不同的成本—收益函数,他们通过不配合、抵
制、上访等行为规避对其成本最大的一种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在村庄
治理实践中, 犌 开发区的不同村组间土地补偿费分配有很大差异,每一
个种组合规则都意味着一种均衡状态。分配规则 Ⅲ 已经获得了大多数
人的支持,作为党员的村小组长为了追求较好的社会评价,制定出规则
Ⅳ 以尽量满足农民的利益。由此可见,在混合均衡下,最终执行的规则
是一个基于村庄治理情境变化随机组合的结果。在当前,村民代表大
会自治制度是协调农村土地分配的制度选择,以避免农民陷入非合作
的集体行动的困境。由于乡土自治功能弱化和农民日益分散化,农民
无法通过自我协调而实现合作行为。他们不得不依靠村干部等乡土精
英和国家基层权力主体来调节内在的张力,但乡土权力运行秩序的不
规范以及村干部和基层官员的自利化行为等问题,无法从根本上避免
多重均衡的困境( 犅狉犪狀犱狋 , 犲狋犪犾. , 2011 )。笔者在调研中发现,有的村组
仅仅经历了规则 Ⅰ 的分配阶段, 犣 村村民小组则经历了长时间的讨价
还价过程。
3. 地权实施的交易成本极高
多重均衡困境增加了地权实施的协调成本,利益主体之间需要付
出更多的努力来达成土地收益的分配协议。不同形式的规则不仅塑造
了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经济优势和经济机会,也界定了利益主体从土
地产权实施中获得的收入分配函数。由于规则的多样性和产权实施主
体的能力不同,利益主体根据不同维度的制度规则策略性地占有农地
权益,土地资源配置及其收益分配的结果极为不平等,过大的制度分配
效应导致了严重的土地冲突,降低了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提高了国家
治理土地冲突的社会成本。据调查统计,被征地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
款只占土地出让增值收益的 5%~ 10% ,地方政府和开发商获取的土
地收益比例高达 80% (肖屹, 2008 )。
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结果看, 犣 村村民小组付出了较高的交易成
本。首先,土地补偿费分配规则选择的协调成本,利益主体需要在复杂
的制度系统中找到一种组合规则,以取得绝大数农户的同意;其次,土
地补偿费长期不能分配至农户所产生的时间成本,在长达三年的时间
里,农户有着极为复杂和矛盾的社会心理,导致补偿费不能合理得到使
用而长期闲置;第三,部分农户的上访给地方政府造成了较高的治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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