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1 - 《社会》201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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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5 · 2

       (二)“混合地权”的基本内涵
       著名制度经济学家青木昌彦( 2001 )指出,制度安排具有三个方面
   的特征:首先,国家间整体性制度安排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的多重均衡现
   象,即空间性问题;其次,在与均衡制度观相一致条件下的制度变迁机
   制以及新制度出现的可能性,即历史性问题;最后,制度系统中的习俗、
   惯例规范和社会资本等因素具有重要作用,即非正式的符号系统问题。
   按照青木昌彦所持的“制度观”,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构成了一个“历
   史—空间—符号”的制度连续谱。该制度理论既充分考虑到了制度经
   济学家科斯、阿尔钦( 1994 )关于“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的产权过程研
   究和奥斯特罗姆( 2010 )关于“产权与公共治理”的区域实践研究,又包
   括了政治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关于“地方性知识”、“小传统”、“社会资
   本”等传 统 历 史 的 研 究 内 容 (吉 尔 兹, 2000 ;斯 科 特, 2006 ;帕 特 南,
   2003 )。运用青木昌彦的制度理论思想,基于“地权是一种制度安排”的
   共识,引入“混合地权”概念意在解释当代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复
   杂性,即在不同影响因素的支配下,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和关系具有多样
   性特征,市场、政府、社会以及文化等要素共同决定着地权的界定、实施
   和收益分配,它是转型时期的一种过渡性制度安排,具有经济和社会等
   多重功能。
       (三)“混合地权”的制度维度
       结合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的历史和乡土社会的具体情境,从“历
   史—空间—符号”的角度出发,混合地权具有四个方面的制度维度,它
   们的内在关系决定了农村土地产权实施的过程和绩效。
       1. 财产权利维度。它强调的是农地产权的经济属性,遵循经济利
   益最大化的原则。科斯定理指出,只要财产权利是明晰的,在交易费用
   为零的情况下,无论将财产界定给谁都将实现帕累托最优。在计划经
   济时期,我国农地产权实现了由私有向公有的转变,并最终确立了集体
   产权所有制。由于集体产权的非排他性,影响了农民农业生产的积极
   性,土地资源利用和配置的效率极为低下,迫使国家对集体所有权做渐
   进式调整(蔡继明、程世勇, 2010 )。改革开以来,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
   的前提下,农地产权发生了很大的变迁,以家庭联产责任承包责任制为
   基础,国家赋予了农民承包经营权、使用权、流转权以及宅基地有偿退
   出等权利。因此,混合地权直接表现为一种财产权利,由于经济社会体
   制的变迁,形成了不同的土地财产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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