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社会》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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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丧服与庙制
种于气。麟亦无种,亦气化。厥初生民亦如是。……若海中岛屿稍大,
人不及者,安知其无种之人不生于其间?若已有人类,则必无气化之人。”
始祖先祖之祭,按朱熹的弟子杨复的解释,是因为:“若报本追远之
心未有所止,则必至于厥初生民之祖而后已。是以程子《祭礼》有‘冬至
祭初祖’一条,以明孝子慈孙报本追远深长之思,仁孝诚敬无穷之念。”
( 马端临, 2011 : 3094 )
不过,礼本人情,然为之节文,过犹不及。始祖先祖之祭,未免有僭
越之嫌。朱熹最初遵从程颢和程颐的这种观点,晚年有所变化,持有异
议(吴飞, 2012 : 33-35 )。《文公家礼》杨复附注引朱熹说:“始祖之祭似
?,先祖之祭似舉。”(杨复、刘垓孙, 2005 :卷十页一 犪 )?乃天子之礼,
舉亦限于天子诸侯。不仅如此,朱熹( 2010犫 : 1999 )还提到:“程氏所祭
之远,上僭则过于?,下僭则夺其宗。”所谓夺宗,即违背支子不祭的原则。
以先祖为例,遵从程说的《家礼·祭礼·先祖》讲:“继始祖(引者
按:此处指别子,非厥初生民之祖。)、高祖之宗得祭。继始祖之宗,则自
初祖(引者按:厥 初 生 民 之 祖。)而 下。继 高 祖 之 宗,则 自 先 祖 而 下。”
( 朱熹, 2010犪 : 942 )比如别子之庶子甲有嫡子乙,支子丙。乙、丙之嫡玄
孙分别是继高祖乙、继高祖丙之小宗。如果继高祖之宗均可祭先祖,那
么,丙之嫡玄孙就可以祭甲,乙、丙之嫡玄孙均可以祭别子,这都是对支
子不祭原则的破坏。 9
(三)朱熹对程说的发展
朱熹对程说有继承,有批判,有发展。继承者,宗法下及庶人,士庶
祭祀均及高祖。批判者,始祖先祖之祭。此外,朱熹从未谈及夺宗法,
恐怕亦不以为然。发展者,则有如下几点:
第一,为了保障宗子的地位与祭祀的顺利进行,朱熹( 2010犪 : 875-
876 )提出:“凡祠堂所在之宅,宗子世守之,不得分析”;“初立祠堂,则计
见田,每龛取其二十之一以为祭田,亲尽则以为墓田,后凡正位纎者,皆
放此,宗子主之,以给祭用。上世初未置田,则合墓下子孙之田,计数而
割之,皆立约闻官,不得典卖。”
9. 吴飞( 2012 : 34 )根据《朱子语类》中的两条语录,认为“朱子并未完全废止先祖之祭”。据吴
飞( 2012 : 33 )考证,朱熹思想的转变,发生在绍熙初的两三年间。而这两条语录,其一为叶味
道所录,叶氏自绍熙二年( 1191 )师事朱子,朱子死后乃归(陈荣捷, 2007 : 193-194 )。其二乃
杨道夫所录,当在淳熙十六年( 1189 )之后数年间。换言之,均可能在朱子转变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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