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社会》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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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丧服与庙制


       丘睿的评论挪用在这里,也非常恰当(庙制问题下面将详论)。
       第二,程颢和程颐( 1981 : 150-151 )说:“宗子法坏,则人不自知来
   处,以至流转四方,往往亲未绝,不相识。今且试以一二巨公之家行之,
   其术要得拘守得须是。且如唐时立庙院,仍不得分割了祖业,使一人主之。”
       所谓“巨公之家行之”,并不是说宗法限于巨公之家,只是程颢和
   程颐希望上行下效,为风化之先。针对世禄不再的现实,程颢和程颐
   ( 1981 )的对策是“不得分割祖业”。这不是说财产全部由宗子继承,而
   是向宗子大力倾斜。张载( 1978 : 260 )说:“据所有家计厚给以养宗子,
   宗子势重,即愿得之,供宗子外乃将所有均给族人。”这些可与程说参看。
       第三,在肯定宗法是天理的同时,程颢和程颐还说:
           天子建国,诸侯夺宗,亦天理也。譬之于木,其上下挺立
       者本也,若是旁枝大段茂盛,则本自是须低摧。又譬之于河,
       其正流者河身,若是泾流泛滥,则自然后河身转而随泾流也。
       宗之相承固理也,及旁支昌大,则须是却为宗主。至如伯邑考
       又不闻有罪,只为武王之圣,顾伯邑考不足以承太王之绪,故
       须立武王。所以然者,与其使祖先享卿大夫之祭,不若享人君
       之礼。至如人有数子,长者至微贱不立,其间一子仕宦,则更
       不问长少,须是士人承祭祀。 8
       程颢和程颐( 1981 : 414 )又说:“立宗必有夺宗法,如卑幼为大臣,以
   今之法,自合立庙,不可使从宗子以祭。”
       第四,程颢和程颐的新思想中最重要,同时也是对后世影响最大
   的,是庙制的改革,他们( 1981 : 167 )说:
           自天子至於庶人,五服未尝有异,皆至高祖。服既如是,
       祭祀亦须如是。其疏数之节,未有可考,但其理必如 此。七
       庙、五庙亦只是祭及高祖。大夫、士虽或三庙、二庙、一庙,或
       祭寝,庙则虽异,亦不害祭及高祖。
       在形式上,程颢和程颐这种说法的确与经书相悖,但如上所论,经
   典中庙制以宗法为前提,而宋儒面临的困境恰恰是宗法不立。在这种
   情况下,一方面,尊祖只能通过祭祀来实现,另一方面,庙制成了重建宗


   8. 此条见于《经学理窟·宗法》(张载, 1978 : 259-260 ),首句“夺宗”本作“建宗”。据笔者考
   证(《〈经学理窟·宗法〉与程颐语录》,待刊),此实为伊川语录,“建宗”乃“夺宗”之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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