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社会》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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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丧服与庙制


       知之民遂至于父子异居,而兄弟相讼。
       没有宗子收族,亲未尽而不相往来,更遑论为之服丧。
       庙制与宗法关系也是如此。如上所论,大夫士知尊高曾祖,并上
   及太祖,故宗法为大夫士而设。宗子祭祀,族人皆侍,祭后合食收族。
   但大夫三庙,常 祭 所 及,要 么 是 父、祖 与 太 祖,要 么 是 父、祖 与 曾 祖。
   士一庙,仅限父祖。也就是说,即便大宗子身为大夫,也完全有可能
   祭不及太祖,但所有太祖子孙均应参与。同理,继高祖小宗子即便身
   为大夫,其常祭亦不 及 高 祖,而 所有高 祖子 孙也 应参与。收 族 时,真
   正重要的是宗子嫡嫡 相 传所 代表 的 祖之 正体,而不 是祭祀所 及的祖
   先。五服之外的族人协助宗子祭祀宗子的父、祖与曾祖,并不是因为
   彼系己之所 出,而 是 因 为 其 正 统 身 份。换 言 之,在 早 期 的 儒 家 理 论
   中,尊祖主要是靠宗 法,而 不是 庙 制来 实现 的。所 以,宗法并 不依赖
   庙制才能得以维系。恰恰相反,只有在宗法体系下,强调贤贤的庙制
   才能真正展现出尊祖的落脚点。 6 这点 对于我 们理 解宋 儒 的“庙制变
   革说”至关重要。

       二、宋以来的新宗族理论

       (一)宋儒面临的困境
       众所周知,中国社会自东周至宋代,一千多年间发生了巨大的变
   化,这不能不影响到宋儒的宗族观。苏洵( 1993 : 371 )就曾感慨:
           自秦汉以来,仕者不世,然其贤人君子犹能识其先人,或
       至百世而不绝,无庙无宗而祖宗不忘,宗族不散,其势宜忘而
       独存,则由有谱之力也。盖自唐衰,谱牒废绝,士大夫不讲,而
       世人不载。于是乎由贱而贵者,耻言其先,由贫而富者,不录
       其祖,而谱遂大废。
       宗法的本义固然与政治经济地位无关,但正如现实使宗法无法下
   及庶人,宗法的实现与维系有赖于一定的制度安排。这在经书中就是
   世禄制度。所谓世禄,是指“父为大夫死,子得食其故采地”(孔颖达,


   6. 张锡恭( 2010 : 130 )已经注意到了庙制与宗法之间的微妙关系,他说:“卿大夫士尊统尤近,
   故立三庙二庙一庙焉。然先王推世类之谊,为卿以下立大宗,俾百世不迁而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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