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社会》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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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丧服与庙制
不过,朱熹的思想很快发生了变化。董铢所录语录讲:
官师一庙,止及祢,却于祢庙并祭祖。适士二庙,即祭祖,
祭祢,皆不及高曾。大夫三庙,一昭一穆,与太祖庙而三。大
夫亦有始封之君,如鲁季氏,则公子友,仲孙氏,则公子庆父,
叔孙氏,则公子牙是也。(朱熹, 2010犮 : 2977-2978 ) 12
朱熹在《?舉议》中又讲:
《王制》:“天子七庙,三昭三穆,与太祖之庙而七。”诸侯、大
夫、士,降杀以两。而《祭法》又有“适士二庙”、“官师一庙”之
文。大抵士无太祖,而皆及其祖考也。(朱熹, 2010犫 : 3332 ) 13
朱熹首先肯定,大夫可以立庙祭别子。
在生命的最 后 几 年,朱 熹 又 有 了 新 的 认 识。沈 # 录 于 庆 元 四 年
( 1198 )或更晚(陈荣捷, 2007 : 88 )的语录讲:
古者始祖之庙有夹室,凡祧主皆藏之于夹室,自天子至于
士庶皆然。今士庶之家不敢僭立始祖之庙,故祧主无安顿处。
……思之,不若埋于始祖墓边。缘无个始祖庙,所以难处,只
得如此。(朱熹, 2010犮 : 3041 )
此处“始祖”,应如《答蔡季通第七书》所讲,即“古人所谓始祖,亦但
谓始爵及别子耳”(朱熹, 2010犫 : 1999 )。朱熹认为,上古士庶皆有宗法,
均立别子庙。
又,《答潘立之书》讲:
古人虽有始祖,亦只是祭于大宗之家。若小宗,则祭止高
祖而下。然又有三庙、二庙、一庙、祭寝之差,其尊卑之杀极为
详悉,非谓家家皆可祭始祖也。今法制不立,家自为俗,此等
事若未能遽变,则且从俗而已。(朱熹, 2010犫 : 3123 ) 14
但在朱熹的家庙中,他已经开始祭祀别子,并行舉祭。《语类》记载
万人杰与朱熹的问答讲:
问:“先生家庙,只在厅事之侧?”……又问:“舉祭考妣之
位如何? ”曰:“太祖东向,则昭穆之南向北向者,当以西方为
12. 该语录应在庆元二年( 1196 )或更晚(陈荣捷, 2007 : 191 )。
13. 此文当作于绍熙五年( 1194 )或之后。
14. 陈来( 2007 : 366 )认为,此书当作于绍熙四年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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