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社会》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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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丧服与庙制
三、余论
绝大多数中国社会学与社会史研究者恐怕都会认同宗族是理解传
统中国社会的核心因素这一观点。而传统宗族研究往往强调其社会功
能,忽视宗族伦理本身及其人性基础。值得深思的是,现代学者对宗族
的阐释恰恰与作为历史在场者或当事人的古人截然相反。在现代学者
看来,“尊祖故敬宗”的逻辑必须被倒转,也即敬宗故尊祖。宗族的建立
是基于现实需要,而且主要是功利性需要———权力与利益。所谓尊祖,
无非是为了让宗族这一现实工具更好发挥作用而打造的意识形态。那
么,周孔、程朱和历代儒家是有意在做意识形态宣传,还是他们本身就
是这一意识形态的受蛊者?
即然后现代理论告诉我们,现代立场同样植根于意识形态,那就有
理由认真对待在场者的自我表述。事实上,古人离我们并不遥远。在
传统尚未完全断裂的民国学人中,对宗族的理解就与今天有很大不同。
比如,梁漱溟( 1996 : 306-309 )在《中国文化要义》中指出,中国社
会以伦理为本位,而伦理的内核,是宗族所代表的亲疏远近的血缘关
系。乍听上去,这颇似老生常谈,但梁漱溟( 1996 : 413 )对这一现象的解
析却与时下主流取径颇为不同:“伦理为此一人与彼一人(原注:明非集
团)相互间之情谊(原注:明非权力)关系。方伦理社会形成,彼此情谊
关系扬露之时,则集团既趋于分解,而权力亦已渐隐。”伦理恰恰被理解
为情谊对权力的否定。
而所谓情谊的根本落脚点正是人心:“即此礼俗(引者按:伦理秩
序所依托之礼俗),便是后两千年中国文化的骨干,它规定了中国社会
的组织结构,大体上一直没有变。举世诧异不解的中国社会史问题,正
出在它身上。所谓历久鲜变的社会,长期停滞的文化,皆不外此。何以
它能这样长久不变?十八世纪欧洲自然法思潮中魁思奈尝解答说:中
国所唤作天理天则的,正是自然法其物;中国文物制度正是根本于自然
法,故亦与自然同其悠久。这话不为无见。礼俗本来随时在变的,其能
行之如此久远者,盖自有其根据于人心,非任何一种势力所能维持。”
(梁漱 溟, 1996 : 345 )与 此 相 关,在 论 及 中 国 社 会 一 元 化 时,梁 漱 溟
( 1996 : 439 )同样发出了黄钟大吕之声:“设非中国古人于人类生命深处
有所见,而深植其根本,则偌大空间偌大时间,七个八个元亦出来了,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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