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8 - 《社会》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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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序格局和伦理本位
际关系中的亲疏厚薄、尊卑高低的基本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它具有超
越个人“具体”关系的特点,并不因为人们千差万别的个人间亲疏尊卑
的实际情况而发生改变。例如,《丧服》“齐衰三年”章曰:“继母如母。
传曰:继母何以如母?继母之配父,与因母同,故孝子不敢殊也。”这是
说继母和亲母一样,父在为之服齐衰期,父没为之服齐衰三年。实际
上,具体到不同的个人,继母与儿子的关系千差万别,但是丧服制度并
不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清儒胡培《仪礼正义》曰:“或谓继
母有抚育之恩,故服之,非也。设继母来时,子已长成,亦必服之。则传
‘配父’之义其不可易,明矣。”唐代韩愈少孤,由其嫂抚养长大,恩情深
厚,所以其嫂亡后韩愈自行为其制齐衰期之服。按照丧服制度,叔嫂之
间无服,所以韩愈的行为被许多学者认为是不得体或“非礼”。《通典》
中载田岳云:“五服之制,本乎亲属,故贤不加崇,愚不降礼。……情虽
不同,无绝其爱,亲亲之道也。”这里的意思是说,丧服制度并非是一种
基于具体个人间或“私人”间关系的制度,而是具有普遍性的制度。但
是,这并非是说这种制度不顾“人情”,其基本的原则恰恰是顾及人情而
生,即“缘情制礼”。
丧服制度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本身就是一种基于自然关系的情感
原则。这些原则贯穿于各种丧服之中,也涉及了一些具体的、变化的情
况。例如,女子出嫁后,其娘家的父母、兄弟与侄制服皆为其降一等,由
齐衰期而变为大功之服。这是丧服中的“出降”原则。汉儒郑玄在《丧
服》“姑姊妹女子子适人者”条“注”中解释说:“出必降之者,盖有受我而
厚之者。”女子出嫁,则自有夫家“厚之”,其娘家自为之降服。若女子出
嫁后夫死无子,《丧服》中称为“适人无主者”,即死后连祭祀的祭主也没
有,这种情况下,娘家的父母、兄弟与侄则不再降等制服,而为其服出嫁
前的齐衰期服。郑玄注曰:“无主后者,人之所哀怜,不忍降之。”所谓
“厚之”,所谓“哀怜”,指的是一些具有普遍性的情感,这些情感生发于
一种具有普遍性的具体情境中,既不同于人的具体情境中的感情,但同
时又具有普遍性,是一种牟宗三先生所说的“具体的普遍性”。 18 这叫做
18. 牟宗三先生所讲的“具体的普遍性”( 犮狅狀犮狉犲狋犲狌狀犻狏犲狉狊犪犾 )来自黑格尔,与“抽象的普遍性”
相对,是指中国哲学由于强调主体性的地位而使用的主要概念的特征。按照牟先生的看法,
孔子所讲的“仁”即为一种具体的普遍性(牟宗三, 1997 : 33-34 )。这里借用牟先生的说法来
理解儒家所说的人情之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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