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社会》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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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5 · 1
在《丧服》的经文和传文中,“私亲”出现两次,是指“为父后”而变为
宗子的庶子为其出母或妾母等“私亲”应无服或降服,理由是“与尊者为
一体,不敢服其私亲也”;“私尊”出现过一次,是“父在为母”,理由是“至
尊在,不敢申 其 私 尊 也”。自 己的 情感 表达,面 对父祖 之 尊 时 便 不 能
“申”,其无服与降服与自己有爵位之尊时一般无二。 15
费孝通( 2011 : 31 )在论述差序格局时说:“我常常觉得,中国传统社
会里一个人为了自己可以牺牲家,为了家可以牺牲党,为了党可以牺牲
国,为了国可以牺牲天下。”从以上我们对丧服这种标准的差序格局结
构的分析来看,为家而牺牲国或有可能, 16 为己而牺牲家、为了一己之
利而不顾父母儿女则无任何正当性可言。当然,如果庶子不为父后,则
仍可自服其出母,不降其妾母,这是丧服制度在维护父祖之尊的前提
下,顾及人的自然情感的考虑。
爵位之尊荫及至亲的原则是周代所谓“封建亲戚、以藩屏周”的封
建制度的产物,在作为礼制核心的丧服制度中有所体现是比较自然的
现象。但需要注意的是,丧服制度成为社会的风俗之后,其基本原则并
没有随着封建制度的解体而消亡,反而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结构中人们
行动的主要伦理原则。
三、制度与人情
作为封建时代丧葬制度的一部分,丧服体制并没有随着周代封建
制度的解体而瓦解,而是一直延续到清末乃至民国时期。历史上虽然
有些变化 , 17 但是丧服制度一直维系着其在《仪礼》中呈现出的基本形
态,并且深入到了普通百姓的日常生活中。虽然各地的丧葬风俗与官
方的丧服制度有些差异,但是这种制度一直存在,同时这种制度所内含
的基本原则也深入到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之中。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丧服制度虽然只是人们在面对亲友死亡
时的服制,但由于其高度符号化和结构化的特点,因此成为人们分辨人
15. 参见:徐宗阳, 2013 ,试论丧服中的“私亲”与“私尊”,未刊稿。
16. 因为父和君都是“至尊”,为家牺牲国和为国牺牲家是有内在冲突的,就是传统社会中比较
典型的“忠孝不能两全”的冲突。从丧服制度的原则上来看,郭店楚简《六德》篇中有“为父绝君,
不为君绝父”,比较明确地指出了二者冲突时的施服原则。相关研究和争论可参见:彭林, 2001 。
17. 关于丧服制度在历史上变化的详细情况,可参见:丁凌华, 2013 :第 2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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