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5 - 《社会》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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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5 · 1
《丧服》“大夫、大夫之妻、大夫之子、公之昆弟,为姑、姊妹、女子子
嫁于大夫者;君为姑、姊妹、女子子嫁于国君者”条传曰:“是故始封之君
不臣诸父昆弟,封君之子不臣诸父而臣昆弟,封君之孙尽臣诸父昆弟。
故君之所为服,子亦不敢不服也;君之所不服,子亦不敢服也。”对于天
子诸侯而言,并非诸父昆弟不可为其臣,标准是要看天子诸侯之父是否
曾经以其诸父昆弟为臣。如其父为之服,则尽管自己是封君,亦“不敢
不服”,诸侯绝宗的原则在这里亦不适用。正是在“始封之君”这种特殊
情况下,我们可以窥见父子原则先于君臣原则的关系。清儒张锡恭在
《修礼刍议》中引述这一段文字后说:“此君臣之义,实本父子而生也。
子必尊父,故小宗必尊大宗;必尊大宗,群大宗而诸侯君之;群侯氏而天
子君之,其谊一也。”
这个原则在大夫尊降旁亲的服制中体现得更为明确。大夫之子,
因为大夫之尊下及于自己而降其母、妻、昆弟之服,这叫做“厌降”,即被
屈压而降服他人之意。具体而言,大夫之子本来应该为其母、妻、昆弟
服齐衰期年之服,因为厌降而为这三者降为服大功九月。所谓厌降,就
是因为父亲有所降,子亦不敢不降;父亲不降其嫡子,则众庶子为其嫡
兄也不降,即父之所不降,子亦不敢降。降与不降,视其父而定。
我们对比“始封之君”和“大夫之子”这两个讨论,可以看出,始封之
君虽然本身有爵位之尊,但是因为父亲不臣诸父昆弟而己亦不臣之;大
夫之子本身虽无爵位之尊,但是因为父亲降其母妻昆弟而己亦降之。
臣与不臣,降与不降,与自身有无爵位之尊无关,而与其父有关。这显
示出丧服体制中一个潜在的尊尊与亲亲关系的原则:己身与他人的关
系并非由自己与他人的亲疏尊卑关系所决定,而是由自己与父亲的共
同关系所决定。具体而言,天子诸侯之尊,下及诸子,旁及昆弟,其诸子
和昆弟虽然不一定有大夫爵位,但是却可以因“厌降”和“旁尊降” 12 来
降余亲之服;大夫之尊,下及诸子,诸子以“厌降”余亲,却不能旁及大夫
之昆弟。由此看来,体现政治关系或绝或降的爵位之尊可以下及、旁及
其最亲的亲属,使这些亲属亦可以尊降旁亲。
这里所谓“最亲的亲属”,主要是指父子和夫妻。《丧服》“世父母、
12. 郑玄注《丧服》“大夫之适子为妻”条曰:“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之子以厌
降,公之昆弟以旁尊降,为人后者、女子子嫁者以出降。”“旁尊降”专指诸侯之昆弟而言,其本
身可能无尊,因诸侯之尊旁及于自身而降其余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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