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4 - 《社会》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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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形成的社会建构
( 狋犺犲犛狋犻狀狀犲狊犔犲 犵 犻犲狀犃 犵 狉犲犲犿犲狀狋 )中得到了集中体现(西伦, 2010 : 56-
59 ;孟钟捷, 2005 : 36-40 )。具体而言,工会与行会围绕学徒制的政治
行动主要集中在如下两点:
( 1 )学徒制的管制权。早在 20 世纪初,针对手工业行会组织所掌
握的学徒制管制特权,德国工会组织就持反对立场,提出要打破手工业
行会的垄断地位,主张学徒制技能形成要实行更“民主化”的管制结构,
即要削弱手工业行会组织在学徒制执行、监督以及考核认证方面的权
力,主张将学徒制纳入“劳动共同体”管理模式之中。
今天看来,德国工会之所以能够与行会组织在技能培训上达成共
决,很重要的原因在于魏玛共和国时期,劳动共同体模式为劳资双方协
调利益提供了一个制度平台。 1919 年 3 月 12 日公布的《魏玛(集体)
协议》对劳资共决权做出了详细规定,工会组织不但有参与企业管理决
策的权利,而且可以就工人(包括学徒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与企
业协商决定。通过劳资共决制,工会组织与行会组织能够调和彼此的
利益冲突,而由此形成的合作主义的治理传统一直延续至今。
( 2 )学徒制制度属性的认定。对于学徒制而言,如何界定师徒关
系的属性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学徒制理论上属于一种教育制度,
但在技能形成实践中,其蕴含的教育属性与劳动力雇佣属性之间存在
着一定的张力,且会随着制度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在行会经济时期,德
国学徒制被界定为一种具有社会伦理道德色彩的教育机制。但工业革
命尤其是 1869 年法案颁布后,学徒制的教育属性被逐渐淡化,演变成
为一种劳动力雇佣制度。 1897 年《手工业保护法》出台后,德国学徒制
的教育属性开始回归。
当时,围绕学徒制属性认定的争论主要是在工会组织与手工业行
会组织之间展开的。一直以来,德国工会组织都试图将其认定为一种
劳动力雇佣关系:一来可以将学徒工尤其是手工业部门中的学徒工纳
入到工会组织之中,壮大工会组织自身的力量,同时为学徒工提供集体
保护;二是能够借此压缩手工业行会组织在学徒制上的管理权,扩大劳
动“共决权”的作用范围。可对于手工业行会而言,一旦将学徒制界定
为一种雇佣关系,就意味着学徒工在身份上将成为出卖劳动力的雇佣
工人,其相关的工作条件及工资待遇将会受到工会组织的干预。与手
工产业不同的是,在工业部门中,工商业行会组织对于工会组织对学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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