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社会》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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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形成的社会建构
之间形成了竞争态势,寻求更为廉价的可替代劳动力(比如女工,甚至
更为廉价的童工)使学徒工群体难有生存的空间;另一方面,车间里处
于不同技能层级的工人之间形成了竞争关系,这使得行会学徒制的技
能形成链条无法移植到机器化劳动生产过程之中。
最后,经济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化浪潮颠覆了传统行会学徒存在
的社会制度性基础。 18 世纪开始,伴随德国工业革命的推进,追求民
主和自由的资产阶级启蒙运动也随之逐渐达到顶峰:一方面,营业自由
动摇了行会组织的垄断地位, 1869 年颁布的《北德意志工商条例》取消
了行会的强制入会制,行会组织对青年学徒工训练的传统权力也随之
下放,企 业 雇 主 们 获 得 了 招 收 学 徒 工 和 帮 工 的 权 利 (西 伦, 2010 :
42-48 );另一方面,传统行会学徒制中的社会性等级秩序被打破,师徒
之间传统的人身依附性转变为一种经济依附性。随着这些社会制度性
基础的改变,导致师徒之间的矛盾与张力不断增加,德国各地虐徒事件
层出不穷,学徒工反抗性运动包括群体性反抗也很多,引发了大量社会
问题。在这种背景下,为了维护德国的技能形成秩序,国家干预已势在
必行。
德国国家力量对行会学徒制的干预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
是在 18 世纪中后期,主要是通过国家法令来规范行会学徒制的管理。
中世纪以来,行会学徒制的管理主要依赖于行业自我规范,即行规。 18
世纪以后,国家干预开始出现。 1733 年和 1794 年,德国普鲁士地区先
后出台法令对行会学徒制中的“学徒资格、学徒年限、师傅义务、教学要
求、满徒条件以及违规处罚”等内容进行了规定。不过,这一阶段的干
预虽然对师傅行东的行为(比如滥用和虐徒)进行了约束,但并没有触
及传统行会组织特权的核心———强制入会制,没有直面传统行会学徒
制危机的实质。第二阶段的干预开始触及核心议题。早在 1810 年,德
国普鲁士政府就已经开始落实资产阶级的经济平等权,到 1869 年德国
《北德意志工商条例》颁布,正式废除了“强制入会制”, 4 “学徒合同被
认为是私人合同,只受普通合同法的规范”(关晶, 2010 : 56 )。可事与
愿违, 1869 年的改革 为 德 国 资 本 主 义 经 济 自 由 主 义 松 了 绑,却 导 致
4. 该法令的第 115-125 条款去除了当时强制性的职业资格证书、书面师徒合同、学徒比例、
学徒制期间以及学徒制费用等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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