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社会》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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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市场想象与中国国家治理分析
中没有明确的交代,读者只能根据上下文去推测。
周黎安指出了必须对 犎犕 标准进行“转换和发展”的三条原因,这
三条原因中,至少前两条阐述的是国家的政治性。第一条实际上是指
出,国家是整个社会权力的终极垄断者,是产权分配和交易规则的制定
者、维护者和仲裁者。这样一种属性,从理论上说使得国家可以干涉任
何交易,包括国家与社会之间以及国家内部的交易。因此,在国家的权
力面前,任何“资产专用性”,包括国家内部的“资产专用性”都具有不确
定性。换言之,一个社会的“资产专用性”程度会依国家权力的性质和
行使方式而有变化。第二条标准实际上是强调国家具有不同于企业的
特殊偏好,即它在追求“利润最大化”之外还企图将手中的权力最大化,
甚至可以说,它对权力的追求高于对“利润”的追求。
这表明,周黎安已经注意到国家的政治性及其对界定“行政发包
制”可能构成的影响。然而,他并未因此而在概念界定过程中审慎地对
待国家权力的复杂性。他对“行政发包制”的界定确实谈到了权力,但
他对权力的分类较为草率,对各种权力的含义基本上也没有界定。在
他用以界定“行政发包制”的三个维度中,第一个维度即行政权分配,直
接涉及对权力的分析。虽未明示,但他似乎正是要用这个维度来彰显
国家与企业以及他的界定标准与 犎犕 标准的区别。他说:
在行政权的分配上,行政发包制呈现出以下两个基本特
点:第一,委托人(发包方)拥有正式权威(如人事控制权、监察
权、指导权、审批权)和剩余控制权(如不受约束的否决权和干
预权),这反映了行政组织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权力分配,而非
纯粹外包制下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平等的契约关系。由于这
些特征,我在发包制前面加上了“行政”二字。第二,具体的执
行权和决策权交给了承包方,更重要的是,承包方还以自由裁
量权的方式享有许多实际控制权,即所谓的“天高皇帝远”的
情形,这是内部发包的结果。(周黎安, 2014 : 8 )
在这里,周黎安对权力做了一个划分:发包方的“正式权威”和“剩
余控制权”,承包方的“执行权和决策权”。这是他用以判别是否存在行
政发包关系的重要依据。遗憾的是,他没有阐述划分的理据以及每类
权力的含义,由此造成很多困惑。例如,什么叫“正式权威”?他没有明
确的定义,而是采用枚举法:人事控制权、监察权、指导权、审批权。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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