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社会》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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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4 · 6

       “行政发包制”是周黎安理论的核心概念,是整个理论分析的逻辑
   基石。毫无疑问,国家内部(包括纵向各层级、横向各部门)的权力分配
   既是“行政发包制”的表现,也是其形成和运作的基础。这就要求对“行
   政发包制”的界定必须充分考虑和深入分析国家权力的配置方式及其
   逻辑机制。周黎安明确意识到这一点。然而,在实际的理论建构过程
   中,他关于国家权力的分类以及对各种权力之间关系的分析却非常随
   意。这种随意性,使得“行政发包制”概念的含义变得飘忽而难以捉摸。
       周黎安关于“行政发包制”的界定系从企业理论关于发包制与雇佣
   制的区分标准发展而来。为此,他首先介绍了霍尔姆斯特姆和米尔格
   拉姆( 犎狅犾犿狊狋狉狅犿犪狀犱犕犻犾 犵 狉狅犿 , 1994 )区分两种制度的三个维度:资产
   所有权、激励契约和任务分配(为方便起见,以下简称“ 犎犕 标准”),然
   后指出,这一源自企业的界定方法“无法简单复制到行政组织和政府治
   理的领域”,必须“经过一定的转换和发展”(周黎安, 2014 : 7 )才能用于
   对行政发包制的界定。原因在于,“首先,在行政组织领域,交易费用理
   论和产权理论均强调的资产专用性在大多数场合不是一个关键性因
   素;其次,企业的利润最大化假设无法简单复制到行政组织;最后,虽然
   政府的边界问题如同企业的边界问题一样重要,但是边界内的治理结
   构(如行政权分配、预算与内部控制)也很重要,有时边界可能也是模糊
   的(如企业内部的市场化安排)”(周黎安, 2014 : 7 )。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转换和发展”。然而,正是在这个关键问题
   上,周黎安没有任何交代,他只是说:“这里我想借鉴霍尔姆斯特姆和米
   尔格拉姆( 犎狅犾犿狊狋狉狅犿犪狀犱犕犻犾 犵 狉狅犿 , 1994 )的思路,同时注意到行政组织
   与企业组织之间的重要区别,提出区分行政发包制与科层制和外包制的
   三个维度”(周黎安, 2014 : 8 )。这个回答未免过于轻巧。首先,他没有阐
   明他对 犎犕 标准的“转换和发展”表现在何处。照理,他应该回答他本人
   用以区分行政发包制、科层制及外包制的三个维度与 犎犕 标准用以区分
   雇佣制与发包制的三个维度之间有何联系与区别。其次,对 犎犕 标准进
   行“转换和发展”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他认为行政组织与企业组织存在
   “重要区别”。既如此,他就必须阐明他的“转换和发展”是怎样体现这些
   “重要区别”的。简而言之,周黎安以 犎犕 标准为跳板,目的是使其对相
   关概念的界定更加清晰和严谨,因此他应该讲清楚他是怎样根据国家与
   企业的“重要区别”而对 犎犕 标准进行改造的。遗憾的是,这个问题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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