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 - 《社会》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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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市场想象与中国国家治理分析


   逐渐由粗放而精细。这表现在,国家越来越倾向于将经济和社会发展
   目标分解成一个个项目,每个项目的评估指标越来越多,越来越细。在
   此过程中,中央并未干涉地方的具体执行过程(包括人事安排、经费筹
   措和使用,等等),只管到期按指标“算账”,但它所设置的种种项目和指
   标却极大地调动着各地执行经济社会发展的方向、方式和步调。中央
   的“指导权”事实上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支配和吞食了地方的“执行权”。
   周雪光( 2012 )关于“目标设定权”的研究也注意到这一点。那么,对这
   样一种治理体制应该怎样理解?它算不算行政发包制?如果不算,它
   确实符合周黎安关于指导权与执行权分属两方的判定标准;如果算,它
   又显然与改革之初的包干体制存在巨大差异,“行政发包制”概念如何
   描述和理解这种差异?根据前文所述,如果要揭示这种差异,就需要在
   分析权力的配置之外,进一步分析权力的内容和行使方式,但这一点在
   周黎安的理论中既没有引起重视,也没有提供有效的分析工具。
       也许有人会说,在当前的“项目制”管理方式中,中央的权力已经超
   出“指导权”而进入了“执行权”或者其他什么权的范畴。那么,问题就
   又回到原点:周黎安所列举的各种“权”到底是些什么权?各种权的含
   义、内容和相互关系是什么?不回答这些问题,就难以准确地揭示发包
   方与承包方之间真正的权力配置,所谓根据行政权的配置状况来界定
   “行政发包制”的设想就会流于空谈。与此同时,由于其模型中各种权
   力的含义不明,人们难以确定这些权力与现实生活中各种权力之间的
   映射关系,从而难以根据周黎安的判定标准检视一种现实的治理体制
   是否属于或在多大程度上属于行政发包制。
       总而言之,政治权力是行政发包制的关键构成部分之一,对“行政
   发包制”的界定离不开对国家权力清晰而简洁的分类以及对各种权力
   之性质、内容、运作和相互关系的透彻分析。但周黎安在这方面的工作
   比较粗糙。这导致其“行政发包制”概念的内涵游移不定、似是而非,读
   者难以在他的概念与事实之间建立起联系,也难以通过他的“行政发包
   制”概念在事实与逻辑之间建立起联系。结果,对所谓“行政发包制”现
   象,人们仍然更多地是通过个人的生活常识而不是通过他的概念去理
   解。事实上,周黎安本人后面关于行政发包的程度、范围和效率边界等
   问题的论述也常常撇开自己前面对“行政发包制”概念的界定,不是紧
   扣自己提出的“行政发包制”的三个维度,而是诉诸人们有关“行政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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