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9 - 《社会》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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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以界定,它只能体现在非正式制度之中,并通过非正式的方式来实
施。所以,在中央政府的正式权力与地方政府的实际权力之间,存在着
经常性的“以实正名”和“以名代实”的动态转换。
第四种应对机制是运动型治理机制。周雪光( 2011 )认为,前述三
个机制虽然在维护中央权威的前提下,有助于提高权威体制的有效治
理能力,但是,中央政府仍需要面对和处理一种可能的危机:这种危机
源于地方政府在行使实际权力时,常常会偏离中央政府的意图和利益,
当这种偏离行动累积到一定程度,就有失控的危险,从而威胁到中央政
府的统治。为了防范和消除此种危险,中央政府需要不定期地打破常
规的行政程序,对地方政府的偏离行为进行集中整治和纠偏,此即运动
型治理机制(周雪光, 2011 ;冯仕政, 2011 )。所以,运动型治理机制是对
前述三种机制的补充,在前述三种机制出现问题时,可发挥至关重要的
补救作用(周雪光, 2011 )。
三、三种理论的比较
上述三种理论有其共同之处。首先,它们有一个共同的假设前提,
即认为中央政府在处理集权与分权的关系上,既需要提高治理效率,也
需要维护政权稳定(或降低统治风险)。因此,效率因素(如信息、行政管
理成本、监督成本等)和统治风险是三种理论共同采用的解释变量。
其次,在这三种理论之间还有其他的共同之处。例如,“行政发包
制”模型所蕴含的分权原则与“中央治官、地方治民”的原则是基本一致
的,二者都以如下事实为依据:凡是与治官有关的事务(包括人事任免、
监督考核、行政审批等),都集中在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凡是与治理
民众有关的事务(包括地区内部下属官员的管理),原则上都发包给下
级政府(周黎安, 2008 , 2014 )。所以,周黎安引用瞿同祖( 2003 : 29 )的论
述,指出中国自古以来在治理结构上都有一个特征,即中央政府通过把
行政事务逐级往下发包,治民的事务最终落到了县级政府身上,县官是
真正的治民之官,县以上的官员都是“治官之官”(周黎安, 2008 : 58-
59 )。再如,“行政发包制”模型与“帝国的治理逻辑”都把中国的行政体
制与韦伯的官僚制相比较,其目的都是揭示中国行政系统内部不同层
级之间的关系以及治理机制。
然而,尽管有这些共同之处,三种理论仍然存在着明显差别,甚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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