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社会》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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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风险与地方分权


   (周振鹤, 2005 : 250 )。 4 因此,历代统治者无不借鉴前朝经验教训,探索
   集权与分权的平衡,以达到“轻重相维”。但是,“轻重相维”殊难持久,它
   不时地被内忧和外患所打破,此即周雪光( 2011 , 2013 )所论述的集权与分
   权难以形成稳定结构,只能在不断调整之中维系动态平衡的原因。
       相对而言,“行政发包制”和“中央治官、地方治民”更接近于描述当
   代中国的治理特征。由于实现了完全的兵民分治,中央政府已无地方
   割据之忧,故可以加大地方分权,也易于形成稳定的地方分权结构。当
   然,在当代中国,周雪光所揭示的“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依
   然存在,“帝国的治理逻辑”依然影响和调节着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
   关系,中央政府也依然需要不时地干预和纠正地方政府的偏离行为,但
   是,地方政府的“偏离行为”已难以撼动中央政府的统治,中央对地方的
   控制也无需像宋代那样打破地方分权的基本结构。 5 与古代中国相比,
   在当代中国,“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已经大为缓解,这使得
   地方分权能够形成稳定结构,而且,这种稳定结构也构成中央政府调节
   集权与分权关系的结构基础。
       (二)何种统治风险?
       上述三种理论都强调,中央政府所面临的统治风险是塑造中央与
   地方关系的重要因素,但是,在统治风险的来源上,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周雪光( 2011 , 2013 )和周黎安( 2014 )认为,中央政府着重防范的统治风
   险来自地方分权本身,即来自地方政府的“各自为政”、“偏离”、“失控”
   等行为,或者来源于行政事务向下发包而给中央政府带来的风险。周
   黎安认为,中央政府在决定什么事务向下发包、什么事务由中央集中控


   4. 由于唐朝最终亡于藩镇割据,唐以后迄至清代,各王朝在处理集权与分权关系上,首要目
   标是防止地方官员坐地称雄,遂严格限制和分化地方政府的权力,加强中央集权。以宋代来
   说,中央集权趋于极端,“兵也收了,财也收了,赏罚刑政一切收了,州郡遂日就困弱”(《朱子语
   类·本朝二·法制》)。“一兵一 藉,一 财 之 源,一 地 之 守,皆 人 主 自 为 之 也”(周 振 鹤, 2005 :
   73 )。中央专制导致府县空虚,地方政府无力抵御外敌和应付内乱,“敌至一州,则一州破;至
   一县,则一县残”(《宋史·文天祥传》)。所以,终宋一代,内忧外患不止,最终亡于外患。至明
   清时期,统治者仍重在防范地方势大,强化中央集权。
   5. 宋代将全国分为十五路,为防地方割据,一路不设统一的地方政府,而是分设相互平行和
   相互牵制的多个地方政府,分掌一路的军民财刑诸权,如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
   安抚司等,使之相互监督,以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这种治理体制打破了汉唐地方分权的
   基本结构,迄至明清,仍延续了宋代的基本做法。至当代,中央政府才彻底放弃了宋代的做
   法,在省级行政区建立统一的地方政府(周振鹤, 2005 : 168-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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