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社会》2014年第6期
P. 73

社会· 2014 · 6

   制上,有最小化此种统治风险的意图。因此,对于那些统治风险比较低
   的公共服务,中央政府尽可能发包给地方政府,而对于那些为控制地方
   政府所必需的权力,如地方官员的任免、监督考核以及地方重大事项的
   行政审批等,则尽可能集中在中央政府手中。
       曹正汉( 2011 )则强调另外一种统治风险,即来自民众可能的抵制、
   反对或对抗等行为所带来的统治风险,着重探讨此种统治风险对中央
   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影响。曹正汉等认为,中央政府首先需要应对的是
   来自民众的统治风险,因此,地方分权的首要目的是通过地方政府分散
   治民以控制此种风险;同时,为了控制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主要执掌治
   官权,包括控制地方官员在地方重大公共项目上的投资行为,以防范地
   方官员的“偏离”、“失控”等行为,由此形成“中央治官、地方治民”的治
   理结构(曹正汉、周杰, 2013 ;曹正汉等, 2014 )。因此,“中央治官、地方
   治民”的治理结构首先是为了降低来自民众的统治风险,其次,它也有
   助于控制地方分权本身所带来的风险,故而能在中国长期稳定下来。
       对不同统治风险的强调,导致三种理论所着重考察的国家治理层面
   也存在差别。周雪光和周黎安着重考察的是行政系统内部不同层级政
   府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考察行政系统内部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如周
   黎安( 2014 )主要考察行政系统的激励机制和控制机制,特别是以三个维
   度———行政权力的分配、官员激励、内部控制———为分析框架,论述中国
   的行政体制所呈现的相互配合和内在一致的特征。周雪光( 2011 , 2013 )
   主要考察从“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衍生出的应对机制,以及
   这些应对机制如何在行政系统内部维系集权与分权的动态平衡。与此
   不同的是,曹正汉( 2011 )则着重考察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考察
   来自民众的统治风险如何影响到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的基本结构,以及
   这种治理结构所蕴含的维护政权稳定的机制。

       四、共同的局限

       虽然三种理论存在着上述差异,但它们并不是彼此冲突的,相反,
   它们之间有着很强的互补性。理论的互补性源于它们分别考察了两种
   不同统治风险对国家治理的影响。很显然,这两种风险都是不能忽略
   的,因为中央政府既需要分散和控制来自民众的统治风险,也需要防范
   地方分权所带来的风险。这是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封建制”与“郡县

    · 6 6 ·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