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7 - 《社会》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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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官、地方治民”的原则并不矛盾,因为在中央政府看来,那些协助地方
官员治理民众的“吏”,可以与地方民众一道交给地方政府管理。
第三点补充是,“中央治官、地方治民”模型把政府系统简化成两
级———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实际上,中国因规模太大,政府系统远不
止两级而有多级。对于多级政府系统来说,国家在整体上依然是“中央
治官、地方治民”的结构,其中,治民的事务和责任主要由县级政府承
担,治官的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政府。在此结构中,介于中央政府与县
级政府之间的省、市政府,则具有双重职能:对上它要承担治民责任,对
下则要行使一定的治官权力,指导和监督下级政府治民。所以,在多级
政府系统中,“中央治官、地方治民”的结构不但包括中间的监督层级,
而且,这一结构还被复制到各个地区内部,形成各地区的“上级治官、下
级治民”的结构。
当然,在“中央治官、地方治民”模型中,“治官”不仅仅是指对官员
的任免、考核、监督等人事管理,还包括对官员的施政行为和投资行为
的指导和控制。所以,周雪光( 2011 , 2013 )所讨论的调节集权与分权动
态平衡的几种机制,如运动型治理机制,也可以看做是治官的机制。这
是因为,运动型治理针对的首先是地方官员,以纠正地方官员的“偏离”
和“失控”行为,再通过地方官员的行动作用于普通民众。此外,中央政
府采用行政审批的办法控制地方重大公共项目的投资决策,也属于治
,
官范畴,目的是为了控制地方官员的投资风险( 犎狌犪狀 犵 1996 ;曹正汉
等, 2014 )。类似地,“治民”也不仅仅是对民众实施管制、控制或征收资
源,还包括为民众提供必要的民生类公共服务,包括教育、医疗、卫生、
防疫、住房、养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等等。此种民生类公共服务无
论属于全国性的还是地区性的,其供给责任主要在地方政府身上,此即
“地方治民”的另一种涵义(曹正汉、周杰, 2013 )。
(三)“帝国的治理逻辑”
周雪光( 2011 )在论述中国国家治理的特征时,特别强调中央政府
在提高治理效率和维护政权稳定(或者说降低统治风险)上存在着根本
性的冲突。他把此种冲突概括为“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
为了控制和缓解此种冲突,周雪光( 2011 , 2012 , 2013 , 2014犪 )发现,中
国的集权体制衍生出了一系列调节集权与分权之动态平衡的机制,他
称之为“帝国的治理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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