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6 - 《社会》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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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治风险与地方分权
竞争之外,更重要的原因是它内涵着维护政权稳定和降低来自民众的
统治风险的机制。其中一种机制是,通过对民众分而治之的办法,使得
来自民众的统治风险被局限在各个地区范围内,避免形成全国性的统
治风险,从而提高政权的稳定程度。第二种机制是通过地方政府分散
治民,可以分散调节对民众的集权程度,从而进一步降低统治风险。
显然,“中央治官、地方治民”是一种简化模型,应用于实际情况时
需要作三点补充:一是中央政府并非只治官而不过问民众事务。实际
上,中央政府非常关心民众事务。“中央治官、地方治民”的原则是指,
中央政府主要是通过指导和监督地方政府来达到其治民的目标,但它
本身并不承担具体的治民事务和治民责任。所以,中央政府虽然设立
了社会治安综合委员会,并部署“严打”运动,但是,它并不直接对民众
实施社会治安管制;虽然设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制订计划生育考核指
标,但是,并不直接对民众采取强制性的计划生育措施;虽然制订了全
国性的征地法规,下达征地控制指标,但是,并不直接向农民征地;虽然
制订了全国性的食品安全法规,但是,并不承担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管事
务。所有这些具体的治民事务和责任都是由地方政府承担,中央政府
只是通过治官(即指导和监督地方政府)的方式参与治民。
第二点补充是,地方政府并非只治民而不治官。实际上,中央政府
也授权地方政府行使一定的治官权,如省级政府拥有任免和监督市、县
级官员的权力,县级政府拥有任免和监督乡镇官员的权力。在这方面,
“ 中央治官、地方治民”的原则是指,中央政府只直接管理和监督一定级
别以上的官员,在此之下的官员则授权地方政府负责管理和监督。在
中国历史上,由地方官自行任用和管理的“官员”被称为“吏”或“幕僚”,
他们处在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官僚队伍之外,即所谓“官吏分途”。在
中央政府看来,此种数量庞大的“吏”是一类特殊的“民”,他们协助地方
官治理地方事务,代表地方官与普通民众打交道,既避免了地方官与民
众发生直接冲突,也使得国家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具有地方灵活性(周雪
光, 2014犫 )。在当代,“吏”和“幕僚”的地位上升,进入了正式的官僚体制,
但是,仍然实行“层级分流”的人事管理制度,每一级地方政府下属的官
员仍然相当于历史上的“吏”,他们协助地方官员治理普通民众,并归属
该级地方政府直接管辖(周雪光, 2014犫 )。所以,从历史到当代,中央政府
对官员都是实行分级管理,只是分级的方式有所变化。这一点与“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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