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4 - 《社会》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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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科学
中涉及伦理学的形式特征和实质内容问题,就是要说明这一点。借助
“最初我们两个人相互之间都仅仅是手段”的讲法引入康德伦理学,旨
在说明各种“价值”的独立领域超出了传统的伦理领域,现代社会这种
诸价值领域分化的局面,使每一价值领域都可能为人的行动提供有效
规范,这是一种新的“伦理”正当性:激情也可以是价值并具有独立的尊
严(韦伯, 1999 : 102 ; 犠犲犫犲狉 , 2012 : 314 )。 11 对韦伯( 2004犪 : 184 ; 犠犲犫犲狉 ,
2012 : 350 )来说,科学的意义在于揭示和理解诸般价值,从而使人明确
自己的价值立场:
我们可以———并且应该———告诉诸君,这样那样的实践
立场,按照其意义,可以在内心上一致并因此见人格之一贯的
方式下,从这样那样的终极世界观的基本立场导出(它也许只
能从某一个这种基本立场导出,也许可以从不同的几个这类
基本立场导出),但不能从这样那样的其他基本立场导出。具
体地说,一旦你们认定了这个实践立场,你们就是取这个神来
服侍,同时也得罪了其他的神。
学术“帮助个人,让他对自己的行为的终极意义,提供一套交待”,
使人明确自己的信念、达到“自我清明”( 狊犲犾犫狊狋犫犲狊犻狀狀狌狀 犵 )的层面,这正
服务于韦伯的“信念伦理”(韦伯, 2004犪 : 184 、 261-263 ; 犠犲犫犲狉 , 1994 :
359-360 ; 2012 : 350 )。
不过,“诸神之争”和个人必须自己在上帝与魔鬼之间做出选择的
讲法,并不意味着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的伦理教诲,根本上是诉诸任性
意志的“决断论”,或一味不问后果的“信念伦理”。不同价值的相互冲
突也并不就等同于战争状态。 12 如果说,韦伯的作品中有许多地方可以
证明上述观点,那么在他的作品中也有许多地方可以反驳那种观点,比
如韦伯有关“能够承担政治使命”的“成熟的人”和“真正的人”的讲法
(韦伯, 2004犪 : 272 ; 犠犲犫犲狉 , 1994 : 367-368 )。思想包含着强烈的紧张
并不一定意味着必然走极端。方法论著作和“以学术为业”都清楚表
明,虽然在“信念伦理”和“责任伦理”之间存在冲突,在两者之间的选择
要留给个人,但科学除了使人坚持价值信念,也能使人“认识事态之间
11. 施路赫特( 2001 : 290-293 )也对这个问题有过较为深入的讨论。
12. 韦伯( 1999 : 103 ; 2004犪 : 179-180 ; 犠犲犫犲狉 , 2012 : 315 )关于在上帝和魔鬼之间做出选择的
讲法,遭到了施特劳斯( 2003 : 27-76 )的猛烈抨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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