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7 - 《社会》2014年第6期
P. 127

社会· 2014 · 6

   义的自杀( 犲 犵 狅犻狊狋犻犮狊狌犻犮犻犱犲 )、利他主义的自杀( 犪犾狋狉狌犻狊狋犻犮狊狌犻犮犻犱犲 )、失范
   性自杀( 犪狀狅犿犻犮狊狌犻犮犻犱犲 )和宿命性自杀( 犳犪狋犪犾犻狊狋犻犮狊狌犻犮犻犱犲 )。 11 因此,准确
   地说,这个类型学是“自杀的社会原因类型学”。
       根据涂尔干在《自杀论》中的相关论述(他并未对这个所谓的“自杀
   类型学”给予详细和明确的阐发),我们可以先对此自杀类型学做如下
   概括:四种自杀类型被分成两组,“自我主义—利他主义自杀”和“失范
   性—宿命 性 自 杀”。 解 释 这 两 组 自 杀 的 核 心 概 念 分 别 是 社 会 整 合
   ( 狊狅犮犻犪犾犻狀狋犲 犵 狉犪狋犻狅狀 )与社会规制( 狊狅犮犻犪犾狉犲 犵 狌犾犪狋犻狅狀 )。 12 这一对概念可以
   进行程度上的描述乃至度量,上述两组类型分别处于这两个概念的两
   端,即整合或规制的不足或过度都容易形成个体自杀的社会环境,用涂
   尔干(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51 : 217 、 276 )的话说,第一组类型分别对应的是“过

   度的个体化”( 犲狓犮犲狊狊犻狏犲犻狀犱犻狏犻犱狌犪狋犻狅狀 )和“不足的个体化”( 犻狀狊狌犳犳犻犮犻犲狀狋
  犻狀犱犻狏犻犱狌犪狋犻狅狀 ),或者“不充分的整合”( 狌狀犱犲狉犻狀狋犲 犵 狉犪狋犻狅狀 )与“过度的整
   合”( 狅狏犲狉犻狀狋犲 犵 狉犪狋犻狅狀 );第 二 组 类 型 分 别 对 应 的 是 “不 充 分 的 规 制”
   ( 犻狀狊狌犳犳犻犮犻犲狀狋狉犲 犵 狌犾犪狋犻狅狀 )和“过度规制”( 犲狓犮犲狊狊犻狏犲狉犲 犵 狌犾犪狋犻狅狀 )。
       (二)社会整合与社会规制

       我们不妨先来考察涂尔干选择的“社会整合”与“社会规制”这对
   解释性或分析性概 念。这 涉 及两 个基 本问 题:涂尔 干选择这 对概念
   的依据是什么?他 又 是 如 何界 定这对 概念 的?关 于第 一个 问 题,从
   涂尔干的论述看,基本 上 可 以 认为是 基于 个体 与社会 的关系 来 考虑

   11. 第一种自杀类型一般译为“利己主义的自杀”,这种译法似与“利他主义的自杀”形成对
   应,但在中文里,“利己”与“自杀”相连的表述是矛盾的。更重要的是,这种译法也与涂尔干对
   该术语的用法不符。涂尔干(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51 : 209 )指出,自我主义是“个体自我在面对社会自
   我时过度维护自己并不惜以后者为代价”的状态,以此命名的自杀类型源自“过度的个体主
   义”( 犲狓犮犲狊狊犻狏犲犻狀犱犻狏犻犱狌犪犾犻狊犿 )。在 和 利 他 主 义 的 自 杀 进 行 比 较 时,涂 尔 干 (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51 :
   221 )说得更加明白:“我们已经用自我主义来命名自我独自生活并只是服从自己的状态,而利
   他主义则充分表达了相反的状态,其中,自我并不归属于自己,它与自身之外的某种东西融合
   在一起,行动的目标是外在于自身的,也就是说,他身处一个他所参与的群体之中”。通俗地
   讲,这两种自杀一是为我,一是为他(他人、群体、国家、理想等等),这与人们通常使用的“自
   我”( 犲 犵 狅 )—“他我”[ 犪犾狋犲狉 ( 犲 犵 狅 )]具有同源性。因“ 犪犾狋狉狌犻狊犿 ”一般都译为“利他主义”,本文暂从
   之,但 犲 犵 狅犻狊犿 在这个语境中皆译为“自我主义”。
   12. 对此概念的中译并不明确和统一。“ 狉犲 犵 狌犾犪狋犻狅狀 ”具有规则、规范、管理、控制、调节等诸多
   含义,本文暂且译为“规制”,大致符合涂尔干对此概念的基本用法,即以社会规则来控制和调
   节个体的激情和欲望。

    · 1 2 0 ·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