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5 - 《社会》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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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4 · 6

   在许多研究者眼中已过时的“经典”的当代意义。

       一、涂尔干的“自杀类型学”
       在《自杀论》的核心部分,即第二卷中,涂尔干提出了由四种自杀类
   型构成的“自杀类型学”。从形式和逻辑上看,这种类型学似乎是自洽
   的,但若细致考察涂尔干的相关论述,就会发现其中蕴含着诸多可以讨
   论和展开的问题。
       (一)自杀潮与自杀的病原学分类
       实际上,《自杀论》提出了不止一种的自杀分类。例如,在第一卷评
   述“自杀与精神变态”的关系时,涂尔干就依据自杀者的精神病症状提出
   了四种自杀类型(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51 : 63-66 );在论及导致自杀的“社会原
   因”时,他 提 出 了 两 种 分 类 方 法,即 “形 态 学 分 类”( 犿狅狉 狆 犺狅犾狅 犵 犻犮犪犾
   犮犾犪狊狊犻犳犻犮犪狋犻狅狀 )和“病原学分类”( 犪犲狋犻狅犾狅 犵 犻犮犪犾犮犾犪狊狊犻犳犻犮犪狋犻狅狀 )(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51 :
   145-148 )。人们通常提及的是后一种分类。涂尔干(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51 :
   146 )指出,由于对自杀者的研究面临着独特的困难,无法得到形态学分
   类所需要的充分的资料,因此,只能从导致自杀的原因入手,才有可能对
   自杀予以分类:“只有引起(自杀)的实际原因不同,才会存在不同的自杀
   类型”。 6 但涂尔干并未放弃前一种分类,在《自杀论》第二卷最后一章,涂
   尔干重拾“形态学分类”,并力图将这两种分类综合起来。
       关于自杀的病原学分类,涂尔干首先涉及卢克斯( 犔狌犽犲狊 , 1985 : 199
   -202 )所谓的“待解释项”( 犲狓 狆 犾犪狀犪狀犱狌犿 )问题,他在“导论”部分对此有
   明确交代(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51 : 46 )。涂尔干虽然给出了关于“自杀”的界
   定, 7 但其方法论立场决定了不能将自杀仅仅视为“分散的、无关联的
   事件”,应当将“既定社会在既定时期发生的自杀视为一个整体”,而且
   这种整体不是由诸“独立的单位”构成的“集合体”( 犮狅犾犾犲犮狋犻狏犲狋狅狋犪犾 ),其


   6. 卢克斯( 犔狌犽犲狊 , 1985 : 201-202 )认 为,涂 尔 干 的 这 种 研 究 进 路 涉 嫌 “预 期 理 由”( 狆 犲狋犻狋犻狅
   狆 狉犻狀犮犻 狆 犻犻 )问题:“涂尔干所谓的自杀的‘病原学分类’,已经预设了他对自杀的研究是正确的
   ……他通过这些类型的所谓原因来确定自杀类型。”泰勒( 犜犪 狔 犾狅狉 , 1982 : 161-166 )则主张一
   种(不同于实证主义和主观主义的)“自杀的结构性研究进路”,并将涂尔干的自杀研究归诸其
   中。应该说,这是一种更接近涂尔干研究意图和研究意义的理解途径。
   7. 涂尔干( 犇狌狉犽犺犲犻犿 , 1951 : 44 )给出的“自杀”定义是:“所有由受害者本人的某种积极或消极
   行动直接或间接导致的、其本人也知道会导致的死亡。”哈布瓦赫( 犎犪犾犫狑犪犮犺狊 , 1978 : 291犳犳 )曾
   经对涂尔干的自杀概念有过比较细致的讨论,并将“自杀”与“牺牲”( 狊犪犮狉犻犳犻犮犲 )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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