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 - 《社会》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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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行政发包制:对评论人的回应


   作用,所以中央政府处理集权和分权的原则很简单,凡是与治民有关的
   事务均交给地方政府,凡是与治官有关的事务和权力都集中于中央政
   府。这个划分原则遇到的一个理论问题是,像中央企业或中央直管的
   全国性项目(如在古代属于盐铁专卖的国家直营领域)应该如何在这个
   框架下进行解释。这些中央企业或项目显然与治民有关,而与地方政
   府没有直接关联。更关键的是,曹正汉关于统治风险的理论包含了一
   个这样的推论,即涉民的统治风险越大,中央政府越想把这些事务分权
   给(实际上是推给)地方政府 10 来降低统治风险;或者设置更多地方政
   府的层级,以便中央政府屏蔽来自民众的统治风险。如果笔者对这一
   隐含推论的理解是正确的话, 11 那么曹正汉基于统治风险的“上下分
   治”理论和笔者的“行政发包制”理论的推论正好相反。笔者的理论认
   为,当公共服务涉及的统治风险越大,或者溢出范围越大,中央政府越
   是愿意将这样的公共服务控制在自己手里,或者赋予更多的行政控制
   和审批权。但曹正汉在解释为什么地方性重大公共项目(如地铁)的审
   批权集中于中央时,又认为是中央为了控制地方官员的投资风险。也
   即,地方官员施政行为引发的统治风险越大,这些施政领域越可能受
   到中央政府的直接控制和审批,这个解释又和笔者的理论解释相一致
   了。这前后并不一致的推论(至少在笔者看来)产生的原因在于曹正汉
   关于统治风险定义的边界条件不清楚。从曹正汉前面定义的统治风险
   来说,它只涉及治理民众的风险,但在对其理论做拓展时又说“‘治官’
   不仅仅是指对官员的任免、考核、监督等人事管理,还包括对官员的施
   政行为和投资行为的指导和控制”(曹正汉, 2014 : 7 )。结合曹正汉对中
   央审批地铁项目的解释,这意味着由地方官员施政和投资行为引发的
   风险与中央集权呈正比关系。问题是,地方官员的行为引发的风险是
   否属于统治风险?如果是,那么就会存在定义的不一致,两个推论前后
   矛盾就不可避免。如果不是,那又如何区分涉民的统治风险和涉官的
   治理风险呢?在现实生活中,涉民的统治风险和涉官的不当行为本身
   就 像鸡和蛋的问题一样无法分开,“官逼民反”就是最好的例子。更关
   键的是,对中央政府来说,不管是来自民众的抱怨或不满,还是官员越

   10. 曹正汉、周杰( 2013 )利用这个推论解释为什么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在 2008 年之后由原来
   的垂直管理又回到属地管理。
   11. 这是笔者根据对曹正汉( 2011 )“上下分治”理论的理解演绎出来的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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