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0 - 《社会》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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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行政发包制:对评论人的回应


       中国政府间关系呈现显著的“集权—分权”悖论的特征(周黎安,
   2008 ),一方面是发包人的高度集权,体现在权力的绝对性和向下授权
   的相机性;另一方面的是承包人的高度分权,体现为“分殊的实际控制
   权”和“治权分割”。这种悖论性的“集权—分权”组合在不同层级间复
   制和再生,不仅存在于中央和地方之间,也存在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和
   地方政府与职能部门之间,甚至是职能部门领导与部门内部的科室之
   间。从中央到地方和部门的各级承包人连接成一个逐级发包和承包的
   关系结构图,在这个权力结构图中,我们看到了每个“包工头”的集权,
   各个“包工头”在其行政组织的边界内都是一个权力中心,也看到了各
   个“包工头”来自上级发包人的分权(分殊的实际控制权和治权分割)。
   自上而下的各个层级和部门的“包工头专制”(即所谓的“一把手现象”)
   是“集权—分权”悖论的核心现象,在这里,我们既看到无处不在的集
   权,也看到无处不在的分权,两者如此奇妙和紧密地交织在一起,这也
   是笔者对张静“多重权威中心治理”的一种诠释。
       与科层制相区别,行政发包制蕴含了一种隐性的利益分配和交换
   机制。张静认为,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有一种默许的交换,即发包人
   通过默许承包人的实际控制权的方式换取承包人对发包人的工作支
   持,同时又以随时收回默许权力作为威胁,让承包人的自由裁量行为不
   至于“失控”。这里有两层含义,第一,在行政发包制下的“层层分包”过
   程,也是一个“层层分利”的过程,保证了承包人的利益;第二,发包人和
   承包人之间还有一种隐性的权力制衡关系。虽然发包人拥有绝对权
   力,表面上可以“生杀予夺”,但承包人可以用“消极怠工”和不作为来威
   胁,这样,发包人和承包人形成了一种微妙的相互制衡的关系。这就解
   释了在行政分包制这种“压力型体制”下,为什么还会有人愿意(在现实
   中其实是争相)做承包人的激励。 6 这里最有趣的特征就是发包人和承
   包人的利益分配、保障和制衡是以“默许交换”和“潜在威胁”的形式发
   生的,难以摆在明处或写在合同里。
       尽管笔者和张静在行政发包制的定义、特征和现象对应方面有广
   泛的一致,但我们观察行政发包现象的视角还是有些微妙的不同。她


   6. 注意,行政发包体制下承包人需要完成发包人的任务,发包人最后以结果进行考核;同时,
   承包人还需“自筹经费”甚至完成一定的上缴比例,组织内的成员收入还依赖于各种创收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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