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9 - 《社会》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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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2014 · 6

   作用的结果,这些非正式制度和变通可以当作是行政发包制下均衡和
   常态化的现象看待。这是因为作为一种介于科层制和纯粹发包制之间
   的混合形态,我们确实看到了行政发包制本身就包含了正式制度、规则
   (反映科层制的特征)与一系列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和策略运用(反映发
   包制的相机性、便利性和结果导向)的共存与交织, 4 至于正式制度与
   非正式制度如何互动,各自究竟扮演什么角色,两者边界在哪里,还有
   待于进一步探究。笔者现在想到的更多的是微观层面的组织现象,而
   周雪光更多的是在国家治理的宏观层面上考察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功
   能和作用,两者也许有并行不悖的空间。这如同周雪光基于控制权的
   行政发包制和笔者的行政发包制可能适用于不同的领域,笔者的理论
   更适合块块的关系,周雪光的理论则更适合条条的关系,两者应该是互
   补性关系。当然,笔者的“行政发包制”理论如何拓展到条条关系确实
   是未来需要探索的重要方向。 5

       二、对张静的回应

       张静( 2014 )一文与其说是一篇评论,不如说是对“行政发包制”理
   论的直接补充和拓展。张静长期致力于中国基层政权和治理问题的实
   证研究,让笔者感到欣慰的是,她对中国行政组织治理特征的判断与行
   政发包制的刻画是高度契合的。她认为,“治理社会的,好比是多重权
   威中心的‘市场’体系,它远不是一个系统统一、互为支撑的科层组织系
   统,尽管在形式上和法定条文上好似如此”(张静, 2014 )。这和笔者对
   行政发包制的描述———在科层制的外壳下置入了“发包制”的灵魂———
   是一致的。张静提出的不少概念和描述,如多重权威中心治理、分殊的
   实际控制权、治权分割、默许交换、隐性授权等,都极大地丰富了行政发
   包制的理论图谱和现实场景。
       这里笔者想借张静提供的这些新概念和描述进一步诠释与行政发
   包制相关的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笔者以前提出的“集权—分权”悖
   论,第二个问题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利益分配。


   4. 张静( 2014 )提供了大量的证据说明许多非正式安排(如默许交换和隐形授权)如何与行政
   发包制密切联系在一起。
   5. 冯仕政( 2014 )的评论也涉及周黎安( 2014 )和周雪光( 2014 )两种行政发包制的区别,核心
   问题在于笔者的行政发包制能否拓展到条条关系。由于目前尚未探索这个方面,所以无法回
   答这个问题。只能说笔者的行政发包制目前主要适用于块块关系,作为一种理论简化和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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