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02 - 《社会》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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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包干的组织基础


   多的信息,他们拥有人力资源,掌握本地的财政使用权,更重要的是,他
   们可能对是否真正配合做出选择。但碍于行政级别和规章,他们不能
   公开否定委托人的指令或是拒绝执行。显然,与市场组织关系不同的
   是,他们都无法对对方再行公开的选择。与行政命令及支配相比,发包
   制在上下级行政组织间提供了不用明言的弹性关系,使得下级可以在
   自己的属地控制权不被削弱的情况下,更加“愿意”执行下达的任务。
   如果很多权力不便明文规定,发包中包含的未言默许,等于承认下级的
   做法,对承包方自然构成重大激励。
       对于发包方而言,不是通过明令而是通过默许的方法给予承包方
   “自由裁量权”,意味着它保留着“随时回收默许”的可能。通过不确定
   性形成的行政威慑,上级对下级的过度控制权可能构成制衡,它可以抵
   抗走得太远的承包方。规则定死了往往陷于被动,不肯定也不否定则
   可以掌握主动权。发包制以包含大量“不确定”的形式,使双方的权力
   都有所增加:委托方获得批准权、监控权以及随时收回默许的权力,代理
   方获得自由裁量权、过程控制权和剩余控制权。处于地位弱势的承包方
   会因此增强主动性。下级接包如同签订责任状,比起口头表态,是更实
   在的“同意”配合。这一交换让上下各有所得,推进执行的障碍减少。
       这不是一种特意的集权—分权安排,而是组织机体本身特质的自
   然反应。俗话说,有什么料,做什么菜。在形式上统一、实际上多中心
   的组织现实下,委托方的统治风险,与其说来自权威地位和干预权旁
   落,不如说是懈怠贯彻、将其束之高阁、伪装执行的普遍存在。承包方
   虽然不能争取明晰分权,但可以通过改变信息减少上级的干预。当表
   面执行成为普遍存在的治理风险时,委托方即使更换代理人,也解决不
   了执行问题。代理组织无法全面更换,是代理方拥有的讨价还价资本。
   在权力地位看似不对等的双方,这是实际交换可能实现的砝码。这可
   以解释,为何很多领导在布置任务时,总是询问“有什么困难,需要什么
   支持”,允许代理方提出条件,是一种隐形授权和交换现象,它可以让一
   些不便明文规定的交换条件,通过发包获得实现。
       发包制隐含的内容还不仅如此。惯例上,中国治理体系不是运用
   立规授权定责,而是运用动员机制(开会,检查)和组织机制(成立机构、
   委任成员)来推进行政工作。界定职责和权限主要不是通过立规陈述,
   而是通过领导指示。根据指示先行动,然后再视必要性定规立据,已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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