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28 - 《社会》201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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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保卫社会”与国家种族主义


   过,后来的种族概念越来越具有地缘性和文化性(如语言、宗教、风俗习
   惯和法律)等特征。福柯( 2010犪 : 57 )为此同时强调:“但这个词也不完
   全漂移不定。毕竟,它指出了某种历史一政治的社会划分,也许很宽
   泛,但也相对固定。这种话语认为在历史中有两个种族:两个起源于不
   同地区的集团;两个集团至少在起源上没有相同的语言,经常地也没有
   相同的宗教;除非以战争、侵略、征服、战斗、胜利和失败为代价,简单地
   说以暴力为代价,这两个集团才能组成政治的统一体。”
       随着欧洲封建割据和战乱频仍时代的结束, 16 世纪出现了一些相
   对稳定的早期意义上的国家(如英格兰和法国),种族越来越和这种早
   期意义上国家的内部事物有关,即越来越和下列事物有关,即“当时的
   历史学家所说的‘社团’( 狊狅犮犻é狋é ):被理解为协会、集团、由同一身份集
   合在一起的个人的整体;由一些个人组成的社团,有自己的习俗、惯例,
   甚至特殊的法律。这个从此在历史中说话的东西,在历史中发言,人们
   在历史中将谈论它,这就是用当时的词汇定义的‘民族’( 狀犪狋犻狅狀 )。”据
   国内民族学权威黄现( 2008 )的考证, 狀犪狋犻狅狀 源自拉丁文 狀犪狋犻狅 ,本意
   为“出生、诞生”,它与拉丁文 犲狀狊都意味着“血统和出身的女神”,派生
                            犵
   义为“归属于同一地域出身的一群人”,中世纪则具有“贵族”内涵。中
   世纪的大学兴起后, 狀犪狋犻狅狀 转化成为专指“拥有共同主张(或观点)的一
   群人”( 狀犪狋犻狅狀犲狊 ),现实中常指出生于同一地域、讲同一种语言、严守着
   相同的生活风俗习惯和具有互助自治组织性质的以法国巴黎大学和意
   大利波洛尼亚大学为首的“学生团”或“同乡团”。到了中世纪晚期,它
   通常被扩展为各种拥有集会或议会参加权的社团(政团),即上述福柯
   提及的 狊狅犮犻é狋é 。其含义在 16 世纪和 17 世纪发生了质变,即从原来的
   “血缘共同体和地缘共同体”转变成具有“政治共同体”特征的“身份阶
   级”。福柯为此提醒,这里所谓的“民族”,要从广义上来理解,“完全不
   是什么由同一地域或确定的政治形态或被臣服于某个帝国的系统来定
   义的。民族没有边界,没有确定的权力系统,没有国家。民族在边界和
   制度的后面流通。民族,或毋宁说复数的民族,是人的集合、社团、团
   体,这些人有相同的身份、习俗、惯例、某种特殊的法律———但更应当用
   身份的合法性来理解而不应当作国家的法律。”所以,在当时的人看来,
   “ 贵族是一个民族,市民也是一个民族”(福柯, 2010犪 : 100 、 108 );而在英
   国,君王和贵族因为奉行诺曼法律系统而成为一个“民族”,古老的原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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